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6-27685 组配分类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6-09-03
文号 盐政规发〔2026〕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时效 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城市主城区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主城区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主城区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保障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6〕2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内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经审批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图则、在详细规划单元划定前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管理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是指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下,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不改变单元层次详细规划总体要求,对详细规划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勘误与完善。

第四条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建筑高度调整突破机场及军事设施等特殊管控区域要求的,以及对已出让地块的规划进行调整的,不得纳入详细规划技术修正范围。

第五条 规划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有明显笔误,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第六条 因用地边界、面积和位置方面问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一)因规划用地范围与权属边界不一致,按权属对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二)在不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原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对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等线位的微调(等级不变、走向基本不变,面积不减少),以及由此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

(三)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素调整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

(四)交通运输及公用设施用地,因设施工艺和运营要求,在满足技术规定、相关专业规范且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用地范围进行微调的;

(五)独立用地的非经营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广场用地、公园绿地因具体建设需求,在满足上位规划、用地规模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用地范围、位置进行微调的。

第七条 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性质相同地块的拆分、合并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第八条 因土地使用性质方面问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一)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在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用地性质从三级类调整为二级类或者从二级类细化为三级类的;

(二)依据分类指南,在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以及符合建筑高度控制的前提下,按照“优化不恶化”的原则,用地性质在一、二、三类城镇住宅用地之间优化转换的;

(三)依据分类指南,在不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用地性质在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为片区服务的商业用地除外)与商务金融用地之间相互转换的,以及商业用地中三级类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之间相互转换的;

(四)在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和人口容量的前提下,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除外)、居住用地与商住混合用地之间相互转换的;

(五)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分类指南,将规划用地性质在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和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之间相互转换的。

第九条 符合城市发展导向,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承载力和服务半径要求,对公益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及公用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邻避型设施除外),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第十条 因交通设施方面问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一)在不降低道路等级、不减少车行道数、不降低可实施性和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对道路线型、道路断面、宽度、竖向、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港湾公交站、机动车出入口、道路禁开口路段、停车泊位等的修正;

(二)因实际需要,在满足城市安全和通行要求、不降低路网密度的前提下,增加、调整优化城市支路,或者将产业用地合并使用,取消城市支路的。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涉及详细规划调整,以及经论证对地块内具体建设行为提出细化要求,且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符合详细规划技术修正要求并达到详细规划编制深度的,纳入详细规划时,可以按技术修正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可以进行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情形: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修正的;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情形。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实施主城区详细规划技术修正工作,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派出机构报送的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进行论证、复核,并组织开展规划成果的动态维护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受理、技术初审、公示公告、意见征询等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政府部门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开展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政府部门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派出机构提出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申请,并附送技术修正方案。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派出机构对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适用情形,对方案组织初步审查,指导或会同申请主体修改完善方案。

修改完善后,组织规划草案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可同步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修正部分涉及相关专项规划内容的,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派出机构将技术修正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技术复核,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业务审查会研究后,报盐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利用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议后的技术修正规划成果应及时予以公布并纳入全市自然资源“一张图”成果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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