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的规定,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制定了《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请参照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执行。
附件: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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