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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咨询
内容 贵局领导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1、我司为国企,采购一家公司提供厨师、保洁、会务等后勤外包服务,我司自身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由我司自己管理,食材也是甲供,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要求供应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上述需要,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是否必须与我单位食堂所在地(具体到门牌号)?还是同一省份或市即可?2、若我单位采购一家公司承包我单位饭堂,饭堂由供应商主要管理,我方监管,食材也是乙供,这种情况下我单位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公司是否需同时具备经营场所为我单位食堂所在地的经营许可证?盼复!十分感谢。
办件编号 LM20260871178
提交时间 2026-08-05 14:35:17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回复单位 市市监局
回复日期 2026-08-06 17:16
内容回复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市长信箱》工作的支持。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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