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盐城市是否有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
| 内容 | (1)盐城市是否有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负面清单;(2)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
| 办件编号 | LM20260569753 |
| 提交时间 | 2026-05-20 14:48:37 |
| 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 回复单位 | 市市监局 |
| 回复日期 | 2026-05-22 15:41 |
| 内容回复 | 来信人: 您好!关于“盐城市是否有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的来信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盐城市是否有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负面清单”。根据盐城市行政审批局、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盐行审发〔2023〕41 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包含:1.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未改作民用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2.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3. 除省定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外,从事 2017 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注释 251 和 261-266 的化工生产行业的;4. 住宅(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咨询代理;工业设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翻译服务;以农村家庭用房从事“农家乐”、“自助游”以及商品零售、便民性质的服务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外);5. 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6. 其他依法或相关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场所。“负面清单”根据法定禁设依据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关于“违章建筑能否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市长信箱》工作的支持!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2日 |
| 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