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养猪场粪水排放农田的标准 |
| 内容 | 响水县204国道和黄响路交叉口有几个养猪场,之前一直把粪水偷排进黄响河,后经多次举报,现在改为排放到旁边的农田里,说是国家允许的。请问,国家允许是随便排放吗?有没有什么标准?粪水就排放在露天的农田里,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等到马上夏天到来,大量的蚊虫聚集,甚至引发传染病,造成周边居民群体事件怎么办,请领导关心解决 |
| 办件编号 | LM20260468648 |
| 提交时间 | 2026-04-08 14:34:26 |
| 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 回复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 回复日期 | 2026-04-13 15:01 |
| 内容回复 | 来信人同志: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就您咨询“养猪场粪水排放农田的标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等文件规定,粪肥还田利用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合法途径,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畜禽粪污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粪污用作肥料还田利用的,还田前应进行无害化腐熟处理,具体还田利用要求应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不得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关于“粪水就排放在露天的农田里,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等问题,我局已责成响水县农业农村局派人赴现场核实具体情况,指导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如发现有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将移交线索给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 |
| 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