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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级伤残义务兵享受待遇问题
内容 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因公致四级伤残,移交地方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办件编号 LM20241259016
提交时间 2024-12-10 10:30:12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回复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复日期 2024-12-11 17:19
内容回复

来信人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你咨询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因公致四级伤残,移交地方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的问题。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离开部队移交,移交前由部队按规定解决其住房问题。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残疾军人医学残情鉴定,符合条件移交。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方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

分散安置的因公四级每年护理费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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