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其中畜禽养殖相关内容有哪些?
生态宜居离不开规范养殖,绿色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已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要认真学习法典内容,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举措,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完成整改。一要核查养殖场所选址,确认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二要配套建设粪污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三要建立粪污产生、收集、转运、消纳全链条管理台账。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畜禽养殖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法典对应条款
(一)资金支持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工作。
(二)污染防治
【第一百七十一条(节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提高精准饲喂水平,加强畜禽粪污综合管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百零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粪污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
【第三百一十一条(节选)】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水产养殖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第四百二十一条(节选)】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四百二十二条(节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第五百一十四条(节选)】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九百八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
(三)法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
(二)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致使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