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盐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2026年盐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新闻发布会

参会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颜彦;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姚长俊;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标;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钱亚祥;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朱月明。
会议时间:2026年3月13日 上午10:00
会议地点: 盐城市新闻发布厅
内容简介: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力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广泛宣传我市加强市场监管、共促消费公平的举措和成效,现举行2026年盐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文字实录

颜彦: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盐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以及消费维权领域司法审判、公益诉讼等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姚长俊先生;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标先生;盐城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钱亚祥先生;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朱月明先生。我是盐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颜彦。

首先,进行第一项议程:请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姚长俊同志,发布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2025年工作情况及2026年工作安排。

姚长俊:各位记者朋友、各位同志:

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莅临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盐城消费维权事业、助力优化消费环境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根据发布会的议程安排,由我向大家通报一下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2025年工作情况及2026年工作安排。

一、2025年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2025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坚强领导下,紧扣“共筑满意消费”主题,强监管、提质量、优服务、解纠纷,全市消费环境满意度稳步提升,广大市民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是坚持质量引领,夯实满意消费“硬支撑”。在全省率先制定“品质江苏”建设行动方案重点任务清单,推行“一主一圈”模式深化环保滤料、晶硅光伏等7条产业链质量提升,我市2个项目获评中国质量(南京)大会典型案例,2个项目入选苏浙皖赣沪产业链质量提升优秀成果,3个项目获评省局质量强链行动典型案例。20个产品通过2025年“江苏精品”认证,7家企业获得省质量信用AAA级认定。实施标准稳链标志性项目,主导发布国际标准1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2项、国家标准21项。全市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9项,强制检定各类计量器具33万台。扎实推动光伏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国家级试点,在全国率先制定《光伏组件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省级地方标准,指导12家光伏企业获得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18张。探索建立可持续旅游地服务认证制度,成功入选2025年度省级质量认证创新项目。

二是抓实综合整治,守牢满意消费“安全线”。出台《盐城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坚决落实“下狠手整治”要求,省级抽检水产品合格率由3月份78.8%提升到11月份的100%,连续7个月保持在95%以上,得到省政府陈忠伟副省长的肯定。统筹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完成监督抽检56676批次,责令整改问题2342个,查办违法案件971件,3个案件被省局挂牌督办。开展药品经营“清源”行动,从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回流药等问题,累计上报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2.08万份,开展“两品一械”监督抽检1183批次,查处违法案件304件,罚没191.78万元。组织10类工业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完成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1155批次,对159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开展电梯维保单位资源条件清查,47家电梯维保单位退出盐城市场。完成100台老旧电梯安全评估,560台老旧住宅电梯通过超长期国债支持更新申请,获批资金8400万元。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风险隐患152个。实施锅炉“大容小标”专项整治,淘汰2蒸吨以下生物质锅炉207台。特种设备月均超期未检率保持≤0.01%,位居全省第一方阵。

三是突出权益导向,激活满意消费“新动能”。深入开展“优化消费环境”专项行动,强化短视频、种草等新业态广告监管,监测媒体广告348.6万条次,查处违法广告案件179件,广告违法态势感知能力不断提升。探索建立网络直播营销合规评价机制,确立“4大维度+17项核心指标”的综合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核查处置问题信息491条,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220件。制订涉老保健品虚假宣传执法指引,公开征集违法线索,强化平台监测。建立健全在线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发展消费纠纷先行和解企业216家,ODR企业发展质量达55%,ODR单位和解成功率达85.87%,探索消费投诉源头减量“一件事”治理改革,12315平台全年受理各类咨询投诉举报6.08万件,消费投诉同比下降5.39%,投诉按时初查率、按时办结率、举报按时核查率均达100%,调处消费争议金额达2010.7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30.98万元。我市在全国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中列第18位。

四是强化监管护航,规范满意消费“大市场”。研究出台《公平竞争审查风险分类管理操作指南》,审查政策措施1229份,发现涉嫌违规文件11份已全部修订或废止,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59件,罚没114.51万元。统筹开展“守护消费”执法铁拳行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着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问题,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3695件,其中3个案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1个案件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扎实开展价费问题治理,聚焦殡葬领域、医疗领域、物业服务“乱收费”问题,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查办案件115件。“民用三表”民生实事落地见效,对全市68家供水供电供气企业、5家水表电表生产企业和15家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摸底排查,累计约谈49家,发放行政合规指导书40余份。受理水电气投诉举报43件,累计抽查水电气表10734只,共清退违规收费389.61万元,“实验室开放+‘你点我检’”做法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评为典型案例。

二、202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2026年是全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的深化之年,我们将紧扣“提升消费品质”年主题,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江苏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若干措施》《江苏省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若干措施》,聚焦“供给提优、监管提效、维权提质、生态提级”四大重点,持续提升消费品质、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助力全市经济稳中有进、向好发展。

一是聚焦供给提优,夯实消费品质提升基础。扎实开展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强化重点民生领域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深化“品质江苏”建设,加大“江苏精品”培育力度,力争年内获评1个省长质量奖、8个“江苏精品”,推动消费供给端提质升级。围绕“苏超”“苏新消费”等赛事经济和新型消费活动,拓展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梯度推进放心消费集聚区培育、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维权“一站式”服务等机制建设,强化食品、重点产品质量监管,全面激活消费市场活力。以标准体系升级牵引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汽车、家电、数码及智能产品等以旧换新政策落地见效,充分释放消费升级潜力。

二是聚焦监管提效,筑牢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强化民生重点领域执法,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深化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治理,重点查处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刷单炒信、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实施直播营销“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强化肉类产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网络订餐等重点领域监管,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高质量推进校园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民生实事项目,全方位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三是聚焦维权提质,畅通消费纠纷化解渠道。深化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常态化运行“风险预警、案源研判、合规指导、行政约谈、精准执法”的闭环工作机制。组织宣贯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优化投诉举报处置流程与工作指引,强化投诉举报数据归集治理和深度分析运用,为消费环境持续优化提供数据支撑,全面提升诉求办理质效。强化ODR企业应用,靶向破解投诉举报处置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参与消费维权机制建设,激发企业自主化解纠纷的内生动力。

四是聚焦生态提级,营造放心消费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作用,指导餐饮、家政等民生服务行业发布消费倡议、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企业诚信合法经营、提升服务品质。强化电商平台企业合规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体系。依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周”“质量月”“优化消费环境月”等宣传载体,深入开展消费科普教育、典型案例警示、维权便民服务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购物无忧、维权便捷”的浓厚氛围,持续擦亮“放心消费在盐城”城市名片。

颜彦: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标同志,发布2025年市、县两级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韩标: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人民法院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的关键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值此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将全市法院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993件,同比上升41.8%,案由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及产品责任纠纷三大类;审结案件1648件,其中判决479件、调解、撤诉1001件,调撤率达60.74%。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在案件类型方面,买卖、服务合同纠纷仍是消费维权案件的主体。该两类案件受理总数为1686件,占比达84.60%。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行业较为分散,而服务合同纠纷则主要集中在教培、健身、娱乐等领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涉及预付式消费的服务合同纠纷,矛盾尤为尖锐。一方面,部分经营者受经济环境影响经营困难,继而关门歇业,甚至出现“职业闭店人”现象,导致消费者大额预付费用难以追索;另一方面,还有部分经营者为压缩成本,刻意降低器材、场地等硬件设施标准,或将门店迁至租金较低但距离较远的区域,造成消费者消费体验下降,进而引发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等纠纷。除了前述两种主要类型纠纷,一些新兴消费形态也带来了新类型的纠纷,如宠物互动消费中,消费者因被动物抓伤、咬伤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此类新型纠纷正逐渐成为消费维权案件中不容忽视的新风险点。

二是在案件标的额方面,涉高额消费案件数量增长明显。该类纠纷主要集中在二手豪车买卖、医美服务、装饰装修等领域,普遍呈现出标的额较大、案件事实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突出等特点,给案件的妥善化解增加了难度。以二手豪车买卖为例,买受人往往以经销商隐瞒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存在交易欺诈为由,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主张三倍赔偿,案件标的额少则六七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又如,在家居装饰装修领域,因经营者以非品牌冒充品牌、以次充好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此时消费者主张退赔的诉求同样涉及较高标的额。

三是在纠纷涉及的消费渠道方面,因线上消费引起的纠纷仍是诉讼主力军。在电商平台主导消费市场的背景下,因线上消费引发的诉讼数量高于线下消费。除淘宝、京东等传统主流平台外,微信朋友圈、抖音、小红书、闲鱼等社交电商模式带来的消费纠纷亦开始冒头频发。由于此类新兴消费平台在商品质量管控、售后保障等方面尚不完善,且有时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权益保障实效亦大打折扣。与此同时,由于线上消费模式的固有特征,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也在不断增大。

四是在诉讼主体方面,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件数量较多。此类案件呈现出两个显著特征:从所涉领域来看,案件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尤其以保健品、减肥药等商品类型为高发地带;从行为方式来看,多为刻意选购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等“瑕疵商品”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针对此类现象,盐城法院始终秉持公平公正、防止权利滥用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对于恶意高额索赔行为坚决予以规制,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牟利;对于合理生活需求范围内的维权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工作创新

针对当前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类型多元化、案情复杂化的新特点,盐城法院牢固树立“大消费保护观”,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妥善化解个案矛盾纠纷、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行为边界、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既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着力引导经营者强化法治意识、规范诚信经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业健康发展良性互动,努力实现“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片市场”的良好效果。

一是打造权益保障“快车道”,全面优化诉讼服务。开辟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绿色维权通道”,全面推行相关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确保案件流转“零阻力”。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一审终审”的制度优势,将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30%以上。延伸诉讼服务末梢,全面优化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等智能化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大力推行上门调解、巡回审判等办案方式,将法庭搬到社区、商圈、旅游景区,力求在一线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以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诉讼服务,切实提升消费者的司法获得感。案件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8.2个百分点,调撤率同比上升9.57个百分点。

二是深耕调研审判“责任田”,着力破除维权堵点。常态化开展涉消费者权益保障调研工作,精准把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来的新需求,找准司法服务保障“共筑满意消费”的着力点。针对涉医疗美容、金银玉石等特殊类型纠纷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引入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员参与案件办理,为事实认定提供专业支撑,提升裁判公信力。充分发挥旅游巡回法庭“前哨站”作用,高效化解旅游消费纠纷,助力文旅市场繁荣发展。出台《为全市“四稳”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依法服务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虚假广告、消费欺诈、预付卡“卷款跑路”等违法行为,以司法裁判净化市场生态。

三是构建多元共治“同心圆”,持续凝聚解纷合力。主动加强与市监、消协等共治主体的常态化协调对接,探索建立“信息共享、纠纷共调、风险共防”的联动维权机制。采取“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消费纠纷化解从“终端裁决”向“前端预防”延伸。不断完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依托江苏微解纷平台、“一站式”矛调中心等载体,深度对接基层解纷网格与行业协会专业力量,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消费纠纷化解网络。通过将司法服务嵌入基层治理末梢,实现消费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以多元共治的“乘法效应”释放消费纠纷源头治理的最大效能。

四是唱响普法宣传“好声音”,引导构建和谐市场。依托庭审直播、典型案例发布等宣传途径,以“云端公开课”“以案说法”等形式全景展现消费维权故事,让司法审判活动成为生动的法治教材。连续多年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检察院等部门在“3·15”等重要节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通报+发布+解读”的普法宣传组合拳,系统展示全市法院消费维权工作成效,既为经营者划清“红线”、标明“底线”,也为消费者点亮“灯塔”、撑起“护盾”,从而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共同构建公平有序、繁荣稳定的市场秩序。

下一步,盐城法院将持续深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着力构建“源头预防更有力、多元解纷更高效、专业裁判更精准”的三位一体全链条治理模式,积极回应群众民生关切,让法治成为放心消费的“压舱石”、市场活力的“助推器”,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绿色、清朗的消费环境,让公平正义的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交易场景,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千家万户的美好生活。

我们在市、县两级法院审结的2025年度涉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中精选了10个典型案例,我现场选了新兴消费领域(宠物互动)、预付卡这两个领域的案例予以现场发布,其他案例发布在盐阜大众报及市法院公众号上。

案例一:经营者未尽义务致撸宠者受伤应担责

——朱某诉某撸猪工作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基于宠物消费模式及消费群体的特殊性,撸宠馆的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张贴提示说明外,还应当配备防护设备并要求顾客佩戴,并就如何与宠物互动进行说明与指导,同时,还需准备有相应的应急设施和预案。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朱某及其父高某至某撸猪工作室玩耍,朱某在撸宠物猪的过程中,面部被小猪抓伤。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朱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撸猪工作室作为经营者,未能证明其已尽到提示、指导、防护、及时救助等义务,亦未能证明朱某及其监护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当对朱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考虑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近年来,宠物互动娱乐等新类型消费异军突起,但其行业规范尚不完善,部分经营者仅注重营利性,忽视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本案判决明确,宠物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不仅是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更是服务的提供者,其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对动物的检疫、管理,也包括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现场防护、事故处置等。对于撸猪、撸猫等消费者与宠物贴身互动的项目,经营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如设置安全防护提示、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引导、及时制止危险互动行为等,从源头上防范宠物伤人风险。本案判决有助于规范宠物娱乐行业经营行为,倒逼经营者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二:商家未举证消费凭证按消费者合理主张退款

——容某诉某美发室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掌握有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指向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的合理举证认定已消费款项。

【基本案情】容某在某美发室办理消费预付卡,先后三次充值共计2421元。后该美发室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卡内剩余款项。诉讼中,容某主张卡内尚有余款1537元未消费,某美发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发室未提供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可根据容某的合理主张支持其退款金额。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关键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本案判决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合理诉求,在维护个体权益的同时,也为维护预付式消费市场的交易安全树立了裁判标杆,不仅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更对规范市场秩序、提振消费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颜彦: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盐城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钱亚祥同志,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钱亚祥:消费是最大的民生,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2025年,盐城检察机关铆足干劲、主动作为,紧盯复杂消费环境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为创造良好消费环境,充分释放消费潜能,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是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34件60人。其中批准逮捕2件4人,不批准逮捕1件2人;起诉24件46人,不起诉7件8人。二是提升公益诉讼监督质效。2025年以来,共立案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6件,除食品非法添加、食用农产品安全、违规销售处方药等传统食药领域问题外,还涉及月子会所、医疗美容、养老机构、预付卡、虚假广告等多个领域新类型问题。共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55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件。三是构建消费环境共治格局。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开展的“食药安全益路行”、假药劣药、月子会所等专项监督行动,锚定消费难点堵点问题,不断加大检察监督精度、深度和力度,织密织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药领域协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借助科技赋能,与技术部门深化协作配合,提高快检设备、快检实验室等使用率,提高办案质效。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网格员等社会力量线索发现、专业咨询作用,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通过进企业、进社区、新媒体平台宣传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全市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履职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力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选取了10件案件作为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现场发布的2件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非法添加、无堂食外卖脏乱差等民生领域热点痛点问题。

案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年8至12月间,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绿豆芽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含有沙星类抗生素的杀菌剂(恩诺沙星)并对外销售,销售量大、销售面广,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为查明公益损害事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协作,引导补充相关证据,并委托食品安全领域权威专家出具鉴定意见。2025年5月,该院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主张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要求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获判决支持。此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该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协同治理,提升监管合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该案被省、市检察院列为食药安全“冬季行动”专项监督重点案件予以督办。

案例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堂食外卖食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无堂食外卖作为一种网络销售食品新业态,因其经营场所隐蔽、经营地址变动频繁等特点,容易成为食品监管盲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部分外卖商户存在虚构堂食环境、一证多店、后厨直播不全面、食品制作环境脏乱等问题,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和健康权。2025年9月,检察机关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已核查外卖餐饮342家,开展专项抽检14批次,督促整改到位52家,通知平台下线处置32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外卖餐饮“红黑榜”5期,加大违规商家曝光力度,有力保障消费者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颜彦: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请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朱月明同志,通报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执法案例和维权案例。

朱月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相关精神,围绕“提升消费品质”主题,持续深化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执法和维权案例,旨在通过深度剖析案情、明晰法律边界,强化普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自觉,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与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执法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向业主单独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8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大丰某房地产开发商涉嫌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开发商未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将商品住房配建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而是擅自另行收费。自2023年6月份起,以2950元/户的价格先后向86户业主共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253700元。2025年1月,该开发商将多收价款退还给业主。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例揭示了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将本应纳入开发成本的费用转嫁给业主,违规收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此案的查处,不仅要求涉案企业立即整改并退还违规收费,更对其他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从而规范了价格市场秩序,强化了消费维权力度,进一步推动了民生行业依法依规收费的规范化进程。

维权案例:购买黄金饰品“保价金”消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5日,消费者卢女士在大丰区某黄金店铺锁定了40克保价金(费用已支付,期限一个月),后于2025年11月23日在该店铺选购其他黄金首饰时,店铺未按发现购买的首饰中没有体现出“保价金”的价格及承诺首饰加工费的优惠,商家多收卢女士6220元,要求协调退回多收费用并补偿。大丰区消协受理投诉后,经核实,因金价每日不同,卢女士经店员介绍“保价金”业务,即按当日金价下单,可在一个月内随时享受下单当日的金价,同时加工费可享受折扣。11月23日购买首饰时,未按“保价金”的货款金额进行核减。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返还12000元给卢女士并道歉,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黄金饰品购买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或置换黄金饰品时,应充分了解黄金的各种计价方式及区别。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谨慎,特别是新的销售模式,需明确销售模式带来的价值差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经营主体应秉承诚信经营、规范销售行为、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要仔细询问、慎重购买、索要正规凭证。

颜彦:发布环节到此结束。现在,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举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新华日报:请问: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深度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成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想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已经实施了哪些具体工作?另外,从市场监管职能出发,后续还计划采取哪些创新且有力的举措,进一步优化网络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呢?

颜彦:这个问题,我们请市市场监管局朱月明同志回答。

朱月明: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盐城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持续开展网络交易监测监管。全年发起39项重点专项监测任务,固定144件电子数据证据,核查处置491条违法线索,全市查办254件网络交易违法案件,罚没140余万元。开展“苏超”标识保护监测,发现25条本地商家问题信息,并对淘宝等四家全国性超大型平台实施全网级监测,发现197条相关交易信息,商家分布12省,助力足协维权。

二是创新直播电商风险监管模式。依托“盐之有证”智慧监管系统,建立含41368个视频账号的直播电商主体库。对接市局一体化平台,整合2420个市场监管业务数据项,建立“4大维度+17项核心指标”评价体系,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策略,搭建闭环管理机制。机制运行以来,建立运行识别类小模型301个,2025年监测直播营销4387场次,切片数据36936个次,核实处置问题信息84条。

三是强化网络交易行为合规指导。研判食品、药械化、知产保护等领域违法行为特征,形成《餐饮食品领域网络交易监测分析报告》《药品和化妆品领域网络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医疗美容专项监测报告》《短视频直播领域分析报告》等,针对突出问题联合开展合规指导、探索直播间食品抽检路径,共同强化风险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忠诚践行监管为民理念,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在以下方面持续加力:

一是持续深化网络市场专项整治。针对平台规则、平台收费和直播电商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曝光典型案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持续完善智慧监管体系。升级“盐之有证”智慧监管系统平台功能,为精准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完善网络交易主体数据库,加强网络交易数据监测分析和数据应用,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线索,形成闭环监管。

三是持续创新消费活力新举措。支持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对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兴领域的规范引导,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倡导,提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主体服务水平,释放网络消费潜力。

谢谢大家!

颜彦:谢谢朱局长,请记者朋友们继续提问。

现代快报:韩院长刚才在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中通报,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如理发店、美容店、健身房办卡后突然关门,或者未达到承诺的条件或服务质量等,请问法院如何解决消费者的这些痛点和制约消费的突出问题?

颜彦:这个问题,我们请市中院韩标同志回答。

韩标:这位记者朋友你好。

众所周知,预付式消费本是有利于解决经营者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和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的“双赢”之举,因此很多行业如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领域广泛采用。但实践中,的确存在部分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卷款跑路”、合同中约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以及“收款不退”等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明确以下几个裁判规则:

一是明确可追责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借名给他人的经营者、部分特许经营者、未尽对经营者资质审查义务的场地出租者,依法不及时清算的主体等,在实际的经营者跑路或玩“躲猫猫”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要求以上主体承担退款甚至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是明确可退卡的情形。如七日内无理由退卡、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服务条件质量明显达不到订立合同时的标准、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合理原因并与经营者充分协商未果后,以上这些情形,消费者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费。

三是明确可退回的金额。如办卡时承诺的优惠、退卡时亦应按相应折扣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已消费的次数、金额情况的,按消费者的合理主张认定退款金额;因经营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消费者除可主张退还本金外,还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当然,我们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商家合法诚信的经营行为,促进合同履行。在这里也特别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诚信消费,办卡前先了解清楚商家经营情况和商品信息,切勿贪图便宜,以防范过度劝诱和欺诈营销。

感谢广大媒体朋友对我们法院工作的支持。新的一年里,烦请各位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法院工作,继续发出法院好声音!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颜彦:谢谢韩院长,请记者朋友们继续提问。

中国新闻社:请问今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检察机关有哪些工作重点和工作举措?

颜彦:这个问题,我们请市检察院钱亚祥同志回答。

钱亚祥:今年的工作重点,一方面仍然聚焦食药传统领域的突出问题,纵深推进最高检部署开展的“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活动,结合本地实际,以食用农产品安全、假药劣药等为小切口,深化监督层次,打好歼灭战,坚决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听取消费者诉求,针对预制菜、直播带货、文化旅游、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问题,加大监督力度,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消费信心。主要的工作举措有三项,一是充分借势借力。通过“六长出题”专项机制,借助领导关注,推动消费领域难点堵点问题解决。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作用,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二是利用科技赋能。加大大数据监督模型的运用和研发,提高办案效率,推动系统治理。进一步提高快检设备、无人机等技术设备的使用以及技术人才的培养,更好适应复杂消费环境的办案需要,提高办案精准性和科学性。三是做好普法宣传。不断变化的消费环境以及层出不穷的消费陷阱对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将不断丰富宣传方式,通过制作微视频、微漫画等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以案释法”,帮助消费者识别消费陷阱、规避消费风险、掌握维权技能,切实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颜彦:谢谢钱检察长。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们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在会后继续交流,同时可以参阅发布会提供的有关材料。

各位记者朋友,消费品质事关民生福祉改善,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升消费品质,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答之题,是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的必修之功,也是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必然要求。我们希望各级媒体围绕“提升消费品质”这个主题,与市场监管、司法等职能部门携手并进、多元共治,充分发挥宣传推介、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针对网络餐饮、计量作弊、职业闭店、恶意索赔、消费欺诈等突出问题开展消费监督活动,全面推介我市消费维权和消费环境建设的特色做法和成功案例,通过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行业黑幕,进一步树牢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全市形成绿色消费、数字消费、健康消费、文明消费的新风尚。我们也将持续加强消费领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优化消费环境,着力规范消费市场秩序,不断营造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的消费环境,努力让更多老百姓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对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