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06月05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来滨海县进行重大危险源交叉互查,在对江苏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液氯钢瓶充装区(三级重大危险源)实瓶存放区存放38只液氯钢瓶(1t/只),大于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中设备数量30瓶的规定,现场操作人员于某、徐某某违反本单位的《液氯充装操作规程》中“充装后检查,实瓶区钢瓶数量不超过30只”的规定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于某、徐某某立即停止违规操作。
【处理结果】
江苏省某化工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液氯操作规程》中“充装后检查,实瓶区钢瓶数量不超过30只”的规定和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演练”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第三十九条,对江苏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某、徐某某未遵守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以及本单位的《液氯充装操作规程》中“充装后检查,实瓶区钢瓶数量不超过30只”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第三十九条,对江苏省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某、徐某某给予警告,并处3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4行动精准执法阶段取得实效,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向社会曝光此典型案例,通过一案三罚,督促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督促各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类似案例发生,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