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5%。(目前,全市集中供养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为2300元/月)
2.对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目前,全市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生活费补贴标准为1900元/月,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生活费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
3.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目前,全市重残、重病儿童生活费补贴标准为1300元/月,贫困家庭中事实无人抚养的儿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2300元/月。)
4.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困境儿童,其父母为二级以上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可参照当地父母监护缺失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执行。(目前,全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2300元/月。)
5.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