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8-15 10:44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字体:[ ]

【关键词】

中频炉   隐患管理 安全生产

【基本案情】

2024年03月27日凌晨,根据《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的通知》安排,滨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暗查暗访,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有2台中频炉,分别为0.75T和0.5T,检查期间均正在开炉使用,其中①0.75T中频炉生产期间炉前坑存在积水(《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三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②0.75T中频炉冷却水系统设置了1套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检查期间进出水流量差数据异常(进水流量和出水流量数据均显示为0),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失效,不能正常使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江苏某阀门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王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负有责任。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企业存在高温熔融和铸造工艺,具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属于工贸行业的重点执法对象,其违法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人员认为,该企业未能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同类型企业的事故教训,未能深入学习应急部10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未能认识到中频炉冷却水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重要性,日常隐患排查存在漏洞,管理松懈。在执法检查和现场指导服务的促动下,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的安全认知和管理水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的来临,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担起应有的责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正确处理好安全与企业发展、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不许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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