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亭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上述违法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对该公司处罚款8375元。公司安全员邵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对邵某处罚款1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