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8.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本省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不予受理。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有效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