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亭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某标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间共用,照明灯及开关均为非防爆型,且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该条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盐城市某标识有限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间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设施。(1)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十条进行裁量,决定对盐城市某标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