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亭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动力机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盐城市某标识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该条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盐城某动力机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1)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2)建议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十六条进行裁量,决定对盐城某动力机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