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证。
2、注销
①自愿申请提出注销的;
②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三年未换证的;
③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④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⑤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C5驾驶人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⑥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⑧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3、吊销
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②饮酒驾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车的;
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④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⑤饮酒或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⑧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⑨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⑩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⑪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⑫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4、逾期未换证
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但未超过一年的。
5、逾期未审验
①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未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
②持有上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未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
③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
6、注销可恢复
①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未换证;
②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延期换证、延期体检、延期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已申请延期的。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8、记满12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到或超过12分。
9、停止使用
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12分,驾驶证未被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交管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