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内陆捕捞情况如何?
答:我市境内河网密布、河渠纵横,素有百河之城的美誉。自2000年全国开展捕捞渔船核查后,所有捕捞渔船全部纳入全国统一数据库进行管理,内陆捕捞渔船实行总量控制政策,不再受理新增捕捞渔船申请。目前全市从事内陆渔业捕捞的在册渔船5669艘,并逐年递减;市区共计1489艘(亭湖区273艘、盐都区962艘、盐南高新区148艘、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106艘)。
2.我市内陆水域是否设置了禁捕区和禁捕期?
答:我市内陆水域仅阜宁县金沙湖按照长江禁捕政策,设立了禁捕区和禁捕期,全面执行禁捕要求;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和江苏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捕捞活动;其他内陆水域均为一般水域,未设置禁捕区和禁捕期。
3.在我市内陆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答: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我市内陆水域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内河渔船安全证书》等船舶和船员证件,使用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和合法渔具在自然水域进行渔业捕捞生产活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利用任何船(筏、艇)在自然水域进行捕捞生产活动。
4.市民没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否可以从事小取捕捞活动?
答:不鼓励非专业渔民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市民娱乐性垂钓或使用丝网、手抛网等非禁用网具进行小取捕捞,且不使用任何船(筏、艇),捕获的零星渔获物也仅用于自食,可暂不办理捕捞许可证。但要服从相关部门秩序管理要求。
5.在我市内陆水域哪些捕捞工具和捕捞方式是禁止的?
答:禁止炸鱼、毒鱼、电鱼;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鱼鹰进行捕鱼;禁止使用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地笼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
6.在我市内陆水域是否可以使用鱼鹰进行捕鱼?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目前我市没有经过批准从事鱼鹰捕鱼的船只。因活动需要,利用鱼鹰从事民俗表演的,只能在规定的水域内从事表演活动,不得跨区域流动及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7.在我市内陆水域哪些地方可以利用丝网或者手抛网进行小取捕捞?
答:不鼓励非专业渔民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确因个人爱好需要从事的,不得在航道、桥梁、景区、水利工程设施等地从事下丝网或者手抛网小取捕捞活动,不得使用船(筏、艇)和其他辅助工具,不得妨碍交通航行安全。
8.在我市内陆水域从事垂钓是否可以?
答:可以。但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垂钓应提倡一人一竿一线一钩(竿类不限,不得使用锚鱼器等可视化探鱼辅助设备);不得使用含有地西泮(镇静剂)等禁用物质的饵窝料;不得在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垂钓的地点要确保自身安全和交通航行安全。
9.在我市内陆水域捕捞螺蛳是否可以?
答:我市内陆水域除特定水域外为一般水域,持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内河渔船安全证书》等船舶和船员证件,按照核准的作业类型可以进行螺蛳捕捞活动(可以使用机械辅助动力设备),但不得使用泵吸耙刺类工具进行捕捞。
10.我市内陆捕捞渔船是否可以跨县生产?
答:各县(市、区)的内陆在册捕捞渔船原则上只能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捕捞生产活动;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需跨县生产作业的,须经作业水域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批准。
11.在我市内陆水域是否可以拦河养鱼?
答:《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渔业养殖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规划确定的河道水域不得进行拦河养鱼。
12.对“电麻鱼”的非法捕捞行为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案件查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对违法当事人落实帮教机制,建立由单位、村居及家庭为帮教人员的教育监督制度。
13.对使用“地笼网”的非法捕捞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市民未使用船只,在家前屋后零星放置地笼网(少于10条)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没收禁用网具地笼网,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信访举报工单除外)。
对市民使用船(筏、艇)及其他交通工具,进行地笼网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14.对销售地笼网等禁用渔具如何进行处理?
答: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5.非法捕捞水产品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4)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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