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物价局、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对“黑车”暨道路客运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对“黑车”暨道路客运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2005年5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创建文明城市,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客运环境,构建和谐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经研究,决定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对“黑车”暨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对象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规范客运经营行为为着力点,打击非法经营的“黑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行业文明程度和社会形象,保障客运安全,促进我市道路客运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的城乡道路客运企业、客运车辆、汽车客运站场及非法从事道路客货经营的车辆。重点是:
(一)未经许可,非法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
(二)强迫旅客乘车,甩客、敲诈旅客,擅自更换客运车辆的行为。
(三)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和不按批准的站点停靠、站外上下旅客,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客运的行为。
(四)疲劳驾驶、超员、超速行驶、乱停乱靠乱掉头的行为。
(五)非法上路阻挠合法客运班线客运车辆正常运行、欺行霸市和阻塞交通等车匪路霸行为。
三、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市道路客运市场达到“六个明显、三个满意”。即非法经营的“黑车”明显得到遏制,经营行为明显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经营环境明显好转,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加强,社会对客运经营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客运经营者守法、诚信、规范经营意识不断提高,达到社会满意、群众满意。
四、整治步骤
这次对“黑车”暨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从2005年5月1日开始至2006年3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2005年5月1日至5月15日。
市、县(市、区)两级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同时通过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和召开相关会议及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广大运输业户和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时间2005年5月16日至12月31日。
一是客运企业和经营者自我对照,自我规范。各客运企业要根据客运市场整治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企业自身整改实施方案,召开全体从业人员动员大会,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自身不规范经营行为,守法经营。
二是部门联动,全面整治。交通、公安、建设、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整治要求,对辖区内道路客运市场的现状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准确掌握本地区道路客运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客运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打击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黑车”,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时间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市及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客运市场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认真总结,进一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整治成果。同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五、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打击“黑车”暨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道路客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暨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把整治工作作为促进地方经济跨越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建议市政府成立打击“黑车”暨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组长:张洪达,成员:唐登国、肖长春、苏林、周福迪、仲汉鹏、陈红旗、袁福海、孙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唐登国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处,相关部门派专人到办公室集中办公。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落实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并结合辖区客运市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次打击“黑车”暨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交通、公安、建设、物价等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全力对“黑车”暨道路客运市场进行综合整治。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的行业管理,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黑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合法证件,所使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营运资质、车辆技术条件。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疲劳驾驶、超员、超速行驶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非法上路阻挠合法班线客运车辆正常运行、欺行霸市和阻塞交通等车匪路霸行为,以及拒绝、阻碍交通、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黑车”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交通部门依法查处“黑车”。建设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出租车、公交车、摩托车及各种违反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管理的行为。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和各县(市、区)既要按块包干,狠抓源头整治,又要加强协调,全力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围绕“黑车”的危害、整治的意义与目的、整治的措施和要求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使“黑车”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特别是让人民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乘坐、租用“黑车”,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整治“黑车”,共同维护客运市场秩序。要强化客运站等旅客集散地、城乡接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及公路主干道等专项整治重点区域的宣传,张贴通告,悬挂宣传横幅,营造强大的整治“黑车”宣传声势。要深入到客运企业、客运站以及生产流通企业,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在此基础上建立两项制度:一是对“黑车”实行有奖举报。举报电话:96520。凡提供确凿证据,并直接协助管理部门当场查获的,经管理部门处理后,给予400元奖励;事后举报,并提供乘车时间、地点、车型、车号、驾驶员的性别及外貌特征、收费凭证等有效证据材料的,经管理部门查实处理后,给予200元奖励。二是将查实的“黑车”按地域、单位、车型、车号,定期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营造整治“黑车”的强烈氛围。
(四)突出重点,依法监管。要按照计划和部署,市、县(市、区)两级统一行动,重点加大对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出租车、包车、公交车、旅游车、摩托车等“黑车”的打击力度。客运站等旅客集散地、城乡接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国省道沿线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县(市、区)都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自身专项整治的重点路段和区域,形成打击“黑车”的高压态势。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检查过往可疑车辆,对查获的“黑车”立即依法查封、暂扣。市、县(市、区)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安排警力,与交通运政、城市客运稽查部门共同开展整治,采取联合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道路联合执法。要坚持依法整治,坚持以人为本,严明纪律,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处罚尺度,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严禁在整治中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严禁追车。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加强督查,及时了解情况,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五)加强自律,扎实做好客运站场、客运从业人员和客运车辆的管理。城乡道路客运企业是客运市场的主体,所有单位要主动积极地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整治方案和措施,严格自查自纠。同时,要切实负起对客运从业人员、特别是对承包经营业户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管住管好本单位的车辆和承包人。要大力推进公司化经营,逐步减少和弱化承包经营。所有运输企业必须树立大局观念,确保稳定,必须从源头上预防经营矛盾和纠纷,及时协调化解承包人经营上的矛盾,坚决杜绝承包经营业户越级上访、集访、冲击和扰乱管理机关正常秩序等事件。各汽车客运站要加快标准化建设进程,按照“三优三化”的要求提高服务水平。客运站不得接纳无营运手续、营运手续不全或超范围经营的无进站证车辆进站经营。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非法客运站场和停靠站点。
(六)疏堵结合,加大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力度。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紧落实公交、出租车和线路班车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积极推行城乡客运一体化试点,形成合理的客运网络,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出行和生活需要。要把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客运服务和交通环境作为整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整治过程变为服务群众的过程。要对查获的“黑车”车主进行教育,在劝告其不再从事“黑车”经营的同时积极加以疏导,使其走上合法经营之路。建立健全客运市场车辆新增、更新和退出机制,从事公路客运、城市客运经营的车辆必须经行政许可后方可购置;对热点线路、车辆过剩线路和投诉、矛盾较多线路,暂停运力审批,按现有在营车辆数同比例削减运力额度,车辆到报废期或转出后不再更新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