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19-1478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8-1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时效 有效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8〕15号)和《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关统计数据,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三属”、在乡残疾军人和老复员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仍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标准执行到位。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仍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550元/月,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仍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600元/月。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中央财政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440元/月,江苏省补助标准相应调整为每人510元/月。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五、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补助35元/月,除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提高5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省定的每人100元/月发放生活补贴。中央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七、调整后的抚恤定补标准见附表。对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优抚对象身份的,按就高标准享受。

八、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重要意义。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江苏省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动态调整部分统一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抓紧落实补助资金。财政要统筹安排好相应财力,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时调整到位。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附:1、《盐城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新标准表》;

    2、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8〕15号)。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6日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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