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规〔2018〕91号
盐城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行政审批事项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规划局
2018年9月12日
盐城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市区范围内规划审批事项的变更程序,统一变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变更,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竣工核实前,且未发生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申请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公共设施项目、经营性项目以及由市规委会审定的工业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事项的变更,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含佐证材料),并附变更图纸(设计单位应标注仅供规划变更报建使用),至规划局各窗口进行申报,窗口将该申请作为咨询件录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推送至市局综合督查处,综合督查处根据规划变更正负面清单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发送至各窗口办理。
一般工业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事项的变更,其受理由各分局窗口作出决定。
第四条 规划变更负面清单如下:
(1)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
(3)降低原审定的建筑外立面材料标准的;
(4)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降低停车配比、降低日照标准、减少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
(5)降低原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品质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规划变更正面清单如下:
(1)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为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公共设施的使用品质的,变更后服务设施更完善、功能布局更合理、交通组织更顺畅、绿化环境更宜人的;
(2)原批准的方案受地质条件、市政管线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的,或根据文物、环保、消防、图审等相关部门要求确需进行变更的;
(3)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发生变化,规划行政审批需随之调整的。
第六条 各分局按职权范围进行技术性审查和会办,需提交市局会办的按内部流程报送。
项目承办人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未批先变的,应停止规划变更的办理,并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规划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
第七条 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规划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八条 对规划变更申请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规划变更是否同意的决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江苏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设计单位未经规划部门认可擅自向建设单位提供变更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江苏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按承诺制相关条款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2日起施行,由盐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盐城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