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安监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9 00:00 字体:[ ]

 

关于印发盐城市安监局信息发布

协调制度的通知

盐安监〔2012〕36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协调信息发布,我局制定了《盐城市安监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盐城市安监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完善发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盐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市安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市安监局负责公开;市安监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我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对外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本局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向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五条  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本局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六条  本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本局应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