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系统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以下称考核对象)。
第三条 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
责任分工明确、配备专门信息员;公开范围全面、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方式明确、公开程序实用、公开及时准确;公开效果明显、社会评议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排名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积极认真施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评议好。
良好(70分—89分):认真施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社会评议满意。
合格(60分—69分):施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没有施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年终考评和季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终考评40%,季度考评60%)。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程序: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方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确定考评方案。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根据各部门季度考评和年终考评,综合算出年度考核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局年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