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05-02119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5-03-02 00:00:00
文号 盐政发〔2005〕04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时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盐房权字第0100823-1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亭湖区分局:
    你局于1993年12月20日持《盐城市城镇单位自管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申领了坐落在旭日市场、建筑总面积为1278平方米的盐房权字第0100823-12号房屋所有权证。
    现查明,  因你局申报不实,导致了盐房权字第0100823—1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内容与实际不符。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旭日市场第1幢、第3幢为一层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800平方米和360平方米,实际是菜市场大棚,而不是房屋。第2幢为一层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长21.6米、宽5.5米、面积118平方米,与航测图所标明的面积不一致,与你局在1985年12月11日所申领临时建筑执照批准的建筑规格长17.5米、宽6.0米、建筑面积105平方米也不一致。你局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注销你局坐落在旭日市场、建筑总面积为1278平方米、证号为盐房权字第0100823-1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限你局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所有权证缴至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手续。逾期不缴,将依法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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