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03-02557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3-08-08 00:00:00
文号 盐政办发〔2003〕10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监察局《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苏政发[2003]84号)精神,市国土局和市监察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现转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要在8月中旬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要切实加强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最近,省政府颁发了《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苏政发[2003]84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现对贯彻苏政发[2003]84号文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坚决纠正各类园区非法圈占土地行为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建立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的供地机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杜绝超计划和无计划用地行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并集中力量解决开发区违法违规占地问题。对违规设立的开发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坚决缩小。今后申请用地不得按园区名义上报,必须按项目上报审批,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在供地规模及土地价格上的恶性竞争。各类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建设的,必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并依法上报,批准后方可申请用地。对已擅自占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对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农用地的,其协议一律无效,  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将土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民继续承包经营,并由监察部门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处分。
  二、切实改进和完善征地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报批,  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并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用土地方案,补偿标准必须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和人均耕地面积依法制定,不得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确定的最低标准作为通用标准。严格控制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征用土地,这类项目征用土地,原则上应按补偿标准的上限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依法一次性足额补偿到位,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是“两公告一登记”的责任人,公告必须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以书面形式进行,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途径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留地安置政策,保留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厂房和商铺进行出租,用租金收入来保障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和长远生计。
  三、大力推行竞价供地,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干预。工业项目用地应主要采用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审核确定地价,且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协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不断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杜绝盲目圈地造成土地闲置、撂荒。逾期未用的土地,依法对原用地费用进行适当补偿后,  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储备。严格出让金的收支渠道,任何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在招商引资中不得竞相压价、低价出让土地,更不得以虚假合同等形式出让土地,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四、遏制违法用地现象,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征用、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国土、监察等部门在近期内集中力量对当前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认真查处,对已开展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对严重侵占农民利益的用地行为,要坚决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今后置换使用土地的,必须报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凡未经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一律作违法批地处理。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199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2]224号)精神,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不得以发放土地使用证或以变更调查等名义使违法用地合法化。要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地都要设立、公布相关的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用地,必须严肃查处,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和曝光,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方。
  五、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严格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垄断管理,并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供地。各地不得设立各类投资公司经营、炒卖土地,经济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严禁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对园区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市场监管,切实保证对土地市场的长效管理。
  六、切实加强领导,实现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执法,支持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加大巡查监察力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主动向县(市、区)委、政府领导反映当前工作情况,  以争取上级领导对土地管理工作的支持。
  各地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认真对照检查。对存在的违法用地侵占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纠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查处,  以切实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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