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06-04256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6-06-29 00:00:00
文号 盐政办发〔2006〕7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妥善解决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2006年6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方案:
  一、范围和对象
  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规定,已经移交政府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对象是指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任教师和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称、国家干部身份之一的管理人员。
   二、待遇标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确定;退休金的调整与地方退休教师同步,不再参加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调整。
  (二)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医疗保险仍按原渠道参保,住房补贴仍由原企业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发放办法及来源
  (一)发放办法
  1从2004年1月1日起到2006年6月30日,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劳动保障局分期补发。
  2从2006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市劳动保障局按月随退休教师原有的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
  (二)经费来源
  1未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由企业一次性向市财政按核定后的退休教师每人每年12000元缴纳5年的费用,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已进入改制程序的企业由企业按有关改制规定一次性向市财政缴纳相关费用,费用可纳入企业改制成本。缴纳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及时划转市劳动保障局。
  2破产、关闭、无力支付费用的国有企业由市财政统筹给予适当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法制办和信访局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妥善解决分离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问题。
  (二)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确定程序为:退休教师所在企业或与原企业有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市经贸委牵头,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组成工作班子联合进行身份认定和核定退休金标准及补差金额,并由市经贸委组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已被认定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今后退休金的调整,由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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