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法制办、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监察局、广电局、盐阜报业集团制订的《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车辆、船舶外挂集中治理活动。我市为汽车船舶外挂大市,据不完全统计,外挂汽车近3千辆,船舶近千艘,外挂车船的范围广、数量多。车船外挂行为直接影响了我市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税费严重流失,并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隐患。为做好我市外挂汽车、船舶集中治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交通厅等8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1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广泛宣传,全面发动,部门协作,整体联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船外挂专项治理活动,从而规范车船登记行为,消除运输安全隐患,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广大运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规范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航道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税费应征不漏为目标,让广大车船运输经营者全面了解车船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车船外挂政策规定,促使外挂车船回原籍登记、上牌,形成税费应征不漏、权利义务对等、运输秩序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格局,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车船登记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为加强对车船外挂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治理车船外挂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周古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洪达同志、市交通局局长刘长青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肖长春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法制办、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广电局、监察局、盐阜报业集团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刘长青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肖长春同志、市交通局副局长潘进山、唐登国同志担任。办公室抽调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方海事局、市航道处各1人、市公路处、市运管处各2人专职办公,下设综合组、车辆组和船舶组三个工作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治理车船外挂工作的领导,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操作办法(各职能部门职责以苏政办发\[2006\]117号为准,内容附后),同时根据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外挂车船管理台帐,及时交流车船外挂登记信息,做到信息共享,通力合作,确保集中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具体实施步骤
集中治理活动共分:宣传发动和调查取证、整体联动和集中治理、巩固成果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取证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0日)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重点宣传治理外挂车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外挂车船经营者主动回我市落籍,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要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宣传咨询活动,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船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深入到车船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检验窗口、收费站点设立宣传专栏和发放宣传资料等,积极向交通运输经营者宣传有关政策措施,打消外挂车船经营者的等待观望心理。要鼓励专业物流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外挂车船回归的宣传说服工作,同时依靠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船和违法办理车船外挂的中介机构。
2各地要成立专门的调查取证小组,分解目标,明确责任,着重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汽车、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等情况进行调查,主动收集外挂车船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具体做到“三清楚”:一是在本市境内从事中介外挂车船的组织清楚;二是外挂车船的具体数量清楚;三是外挂车船的形式清楚。
3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等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4取缔非法车船中介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重点打击中介机构违法办理车船登记、注册等行为,做到边调查取证,边打击取缔。
(二)整体联动和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在市、县集中治理车船外挂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下,突出重点,整体联动,集中治理。具体要突出三个重点:
1巩固取缔非法中介组织成果,重点检查非法中介是否已经真正取缔,是否真正停止运作。
2源头查纠。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深入到车船集散地、货物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年检窗口等进行源头查纠。
3集中稽查。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办法,集中时间,组织人员开展外挂车船稽查工作。对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市落籍或未主动在我市缴纳规费的外挂车船,视同我市在籍车船进行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三)巩固成果和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汇总车船外挂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治理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加快交通运输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治理车船外挂的长效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促进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健康、有序发展。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要依法行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形式(内容附后)认定车船外挂事实,对经调查取证认定的外挂车船,一般应以足额补收交通规费和回我市落籍入户为原则,对少数确需加收滞纳金或行政处罚的,要依法慎重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要以教育和疏导为主,用人性化的方式促使其回归,坚决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集中治理的现象发生。
(二)要强化优质服务,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挂牌办理外挂车船手续,为重点企业、物流企业和其它运输经营者车船回归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对外挂车船档案齐全的,回归手续要当日办结,并免收一切费用。对没有档案或档案不全的外挂车船,可以分别凭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双牌照、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车船入籍的初次检验(检测)费,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入籍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政务公开,公平执法,防止出现公路、河道“三乱”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保障人员经费。为保证治理外挂车船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经费、人员上提供保障。集中治理经费列入交通等部门预算统筹安排。2006年启动经费可通过追加交通等部门预算予以安排,所需经费从交通等有关规费中解决。
(四)要加强督查。市、县集中治理车船外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督查,保证治理工作的进度和效果,同时在面上推广先进典型。
(五)要保持信息畅通。要建立部门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动态,全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集中治理车船外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星期出一份简报,汇总治理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附件1:外挂车船的认定标准
附件2:外挂车船的处理方式
附件3: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1:
外挂车船的认定标准
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汽车悬挂外省号牌、船舶在外省登记注册,且主要在我市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即认定为“外挂汽车或船舶”。
(一)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
1户籍和身份证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签发的;
2船户牌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的;
3工商登记在我市的;
4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的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主要在我市境内行驶或从事运营”:
1营运证等相关营运手续在我市办理的;
2在我市缴纳部分规费的;
3与我市单位签订挂靠合同的;
4在我市进行汽车定期检验、船舶年审两次以上的;
5汽车、船舶列入我市单位固定资产的;
6与我市单位或个人签订三个月以上运输协议的;
7在我市办理通行费月票或汽车驻地通行证的;
8全年船舶签证主要在我市海事部门办理的;
9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外挂车船的处理方式
(一)凡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市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
(二)凡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市应缴规费的差额。
(三)凡2007年7月1日后,外挂车船未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在认定外挂事实后,除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的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四)对外挂车船,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从次月起按我市规定征收规费;未转回我市落籍的,车船主应当主动办理我市汽车、船舶登记等手续。
(五)对船证不符的外挂船舶,航道管理机构配合海事船检机构实船丈量后,确定其计费基数,征收有关规费。
(六)对无税费缴讫凭证的外挂车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坚决打击并取缔违法办理汽车号牌或船舶证照外挂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严肃查处跨省征收税费的违法行为。
(八)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3: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治理车船外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把关、指导和监督;跟踪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
(二)交通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的调查取证与认定工作;、在公安、工商、税务、海事等部门配合下,核查汽车、船舶委托定期检验资料、登记注册、汽车、船舶纳税等情况;负责对认定的外挂车船的养路费、航养费的处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征收;责成认定的外挂车船主办理转籍手续;负责对外挂车船的稽查;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对在我市从事运输经营的外挂车船,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优先为返回本市落籍的外挂船舶提供登记、注册等入籍服务;负责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检查和船舶登记、检验工作,强化动态监控,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打击船证不符、无船舶证照、假船舶证照、一船多证等违法行为;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三)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中介机构违法办理汽车或船舶外挂号牌、证书的行为,以及外省派人到我市设点征收车船税费的行为;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优先为返回本市落籍的外挂汽车提供登记等服务;加强对委托定期检验汽车的审核工作,配合交通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外挂汽车委托检验的相应资料等;对抗缴国家税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财政部门:加强对外挂车船所缴规费的管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审核专项治理经费预算,为治理车船外挂提供资金支持。
(五)价格部门:负责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研究有关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船经营者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收应征不漏;与本地区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船信息,对外挂车船,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八)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治理车船外挂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和行风的监督检查。
(九)广电局、盐阜报业集团:负责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浓烈的舆论氛围。
市法制办、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监察局、广电局、盐阜报业集团制订的《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全市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车辆、船舶外挂集中治理活动。我市为汽车船舶外挂大市,据不完全统计,外挂汽车近3千辆,船舶近千艘,外挂车船的范围广、数量多。车船外挂行为直接影响了我市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税费严重流失,并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隐患。为做好我市外挂汽车、船舶集中治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交通厅等8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1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广泛宣传,全面发动,部门协作,整体联动,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船外挂专项治理活动,从而规范车船登记行为,消除运输安全隐患,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广大运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规范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航道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税费应征不漏为目标,让广大车船运输经营者全面了解车船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车船外挂政策规定,促使外挂车船回原籍登记、上牌,形成税费应征不漏、权利义务对等、运输秩序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格局,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车船登记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为加强对车船外挂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治理车船外挂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周古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洪达同志、市交通局局长刘长青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肖长春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法制办、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广电局、监察局、盐阜报业集团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刘长青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肖长春同志、市交通局副局长潘进山、唐登国同志担任。办公室抽调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方海事局、市航道处各1人、市公路处、市运管处各2人专职办公,下设综合组、车辆组和船舶组三个工作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治理车船外挂工作的领导,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操作办法(各职能部门职责以苏政办发\[2006\]117号为准,内容附后),同时根据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外挂车船管理台帐,及时交流车船外挂登记信息,做到信息共享,通力合作,确保集中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具体实施步骤
集中治理活动共分:宣传发动和调查取证、整体联动和集中治理、巩固成果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取证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0日)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重点宣传治理外挂车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外挂车船经营者主动回我市落籍,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要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宣传咨询活动,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船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深入到车船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检验窗口、收费站点设立宣传专栏和发放宣传资料等,积极向交通运输经营者宣传有关政策措施,打消外挂车船经营者的等待观望心理。要鼓励专业物流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外挂车船回归的宣传说服工作,同时依靠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船和违法办理车船外挂的中介机构。
2各地要成立专门的调查取证小组,分解目标,明确责任,着重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汽车、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等情况进行调查,主动收集外挂车船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具体做到“三清楚”:一是在本市境内从事中介外挂车船的组织清楚;二是外挂车船的具体数量清楚;三是外挂车船的形式清楚。
3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等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4取缔非法车船中介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重点打击中介机构违法办理车船登记、注册等行为,做到边调查取证,边打击取缔。
(二)整体联动和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在市、县集中治理车船外挂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下,突出重点,整体联动,集中治理。具体要突出三个重点:
1巩固取缔非法中介组织成果,重点检查非法中介是否已经真正取缔,是否真正停止运作。
2源头查纠。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深入到车船集散地、货物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年检窗口等进行源头查纠。
3集中稽查。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办法,集中时间,组织人员开展外挂车船稽查工作。对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市落籍或未主动在我市缴纳规费的外挂车船,视同我市在籍车船进行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三)巩固成果和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汇总车船外挂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治理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加快交通运输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治理车船外挂的长效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促进我市道路、水路运输健康、有序发展。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要依法行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形式(内容附后)认定车船外挂事实,对经调查取证认定的外挂车船,一般应以足额补收交通规费和回我市落籍入户为原则,对少数确需加收滞纳金或行政处罚的,要依法慎重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要以教育和疏导为主,用人性化的方式促使其回归,坚决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集中治理的现象发生。
(二)要强化优质服务,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挂牌办理外挂车船手续,为重点企业、物流企业和其它运输经营者车船回归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对外挂车船档案齐全的,回归手续要当日办结,并免收一切费用。对没有档案或档案不全的外挂车船,可以分别凭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双牌照、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车船入籍的初次检验(检测)费,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入籍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政务公开,公平执法,防止出现公路、河道“三乱”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保障人员经费。为保证治理外挂车船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经费、人员上提供保障。集中治理经费列入交通等部门预算统筹安排。2006年启动经费可通过追加交通等部门预算予以安排,所需经费从交通等有关规费中解决。
(四)要加强督查。市、县集中治理车船外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督查,保证治理工作的进度和效果,同时在面上推广先进典型。
(五)要保持信息畅通。要建立部门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动态,全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集中治理车船外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星期出一份简报,汇总治理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附件1:外挂车船的认定标准
附件2:外挂车船的处理方式
附件3: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1:
外挂车船的认定标准
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汽车悬挂外省号牌、船舶在外省登记注册,且主要在我市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即认定为“外挂汽车或船舶”。
(一)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
1户籍和身份证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签发的;
2船户牌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的;
3工商登记在我市的;
4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市的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主要在我市境内行驶或从事运营”:
1营运证等相关营运手续在我市办理的;
2在我市缴纳部分规费的;
3与我市单位签订挂靠合同的;
4在我市进行汽车定期检验、船舶年审两次以上的;
5汽车、船舶列入我市单位固定资产的;
6与我市单位或个人签订三个月以上运输协议的;
7在我市办理通行费月票或汽车驻地通行证的;
8全年船舶签证主要在我市海事部门办理的;
9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外挂车船的处理方式
(一)凡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市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
(二)凡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市应缴规费的差额。
(三)凡2007年7月1日后,外挂车船未主动转回我市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在认定外挂事实后,除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的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四)对外挂车船,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从次月起按我市规定征收规费;未转回我市落籍的,车船主应当主动办理我市汽车、船舶登记等手续。
(五)对船证不符的外挂船舶,航道管理机构配合海事船检机构实船丈量后,确定其计费基数,征收有关规费。
(六)对无税费缴讫凭证的外挂车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坚决打击并取缔违法办理汽车号牌或船舶证照外挂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严肃查处跨省征收税费的违法行为。
(八)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3: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治理车船外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把关、指导和监督;跟踪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
(二)交通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的调查取证与认定工作;、在公安、工商、税务、海事等部门配合下,核查汽车、船舶委托定期检验资料、登记注册、汽车、船舶纳税等情况;负责对认定的外挂车船的养路费、航养费的处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征收;责成认定的外挂车船主办理转籍手续;负责对外挂车船的稽查;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对在我市从事运输经营的外挂车船,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优先为返回本市落籍的外挂船舶提供登记、注册等入籍服务;负责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检查和船舶登记、检验工作,强化动态监控,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打击船证不符、无船舶证照、假船舶证照、一船多证等违法行为;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三)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中介机构违法办理汽车或船舶外挂号牌、证书的行为,以及外省派人到我市设点征收车船税费的行为;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优先为返回本市落籍的外挂汽车提供登记等服务;加强对委托定期检验汽车的审核工作,配合交通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外挂汽车委托检验的相应资料等;对抗缴国家税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财政部门:加强对外挂车船所缴规费的管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审核专项治理经费预算,为治理车船外挂提供资金支持。
(五)价格部门:负责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研究有关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船经营者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收应征不漏;与本地区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船信息,对外挂车船,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八)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治理车船外挂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和行风的监督检查。
(九)广电局、盐阜报业集团:负责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浓烈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