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06-04232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6-10-13 00:00:00
文号 盐政办发〔2006〕9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盐城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盐城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盐部队经师(含)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的首次就业安置。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政府、个人、部队、共建单位共同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策性安置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随军家属按照其配偶工作岗位所在地实行属地包干安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集体、合资、民营)、事业单位均应按照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积极接收并妥善安置随军家属。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事局、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区工委、民政局、双拥办等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事局、编委办负责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并负责推荐随军前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核拨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补偿金。市、县(市、区)社区工委、民政局负责随军家属进社区就业的指导和落实。市、县(市、区)双拥办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对正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对国防及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不含大军区部门)表彰的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市、县(市、区)政府应予以确保。
  第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采取下列方式:
  (一)政府购岗安置。参照援助七种特殊群体就业的办法,由政府差额补贴购买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开设随军家属服务窗口,每年举办一至两次随军家属劳动就业专场招聘洽谈会,对随军家属实行免费服务。
  (二)引导进社区就业。原则上市区每个社区可以安排一名随军家属工作,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到位。被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占社区居委会编制,享受编制内社区工作者的同等待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可以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职位竞选。
在市区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工资、保险等经费由市、亭湖区、盐都区按55∶30∶15的比例承担。随军家属因配偶转业或调动离开所在社区岗位,其空缺的岗位仍然安排随军家属工作。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由市社区工委、市民政局统筹安排,亭湖区政府负责实施。
  (三)扶持自谋职业。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未经政府首次安置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1由市、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偿金15000—20000元。随军家属领取自谋职业补偿金后,不再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待遇。
  2工商部门凭随军家属有关证件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并免收办理证照等相关费用。
  3市场主办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对随军家属要优先安排经营摊点。
  4卫生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的办证费用。
  5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在60%(含)以上,经军分区审核上报,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对已被批准随军,工作关系、户口已迁入盐城市,非本人原因,暂未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随军前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将其人事关系暂挂靠在市、县(市、区)人事局的人才交流中心;随军前是企业性质的,将其劳动关系暂挂靠在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就业中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收档案管理费。
  第九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配偶转业或调动去外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工人性质的随军家属办理劳动关系有关转出手续。
  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每年举办一期为期三个月的随军家属就业技能培训,并免收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随军家属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岗能力,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安置。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非本人原因下岗、待岗的,原单位仍存在的,应当尽快安排上岗;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况安排到其他单位就业;对因企业破产倒闭而失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再就业援助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安排。
  第十三条盐城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边防支队、空三团、预备役四团、军分区干休所、情报营随军家属领取的自谋职业补偿金由市、亭湖区、盐都区按55∶30∶15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补偿金等安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或从相关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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