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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补缴养老金政策
内容 有补交养老金相关政策能告知,
办件编号 LM20240553516
提交时间 2024-05-05 10:32:54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回复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复日期 2024-05-06 10:19
内容回复

周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您反映的补缴养老金政策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厅字〔2019〕38号)规定: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按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问题。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三、申请时限

申请时间截止2019年12月31日,超出截止日期,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

四、申请所需材料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养老、医疗保险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5.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6.《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在原安置单位、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领取。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

五、申请程序

(一)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由原安置单位审查申请材料并将认定后的申请材料报市或县(市、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核定应补缴月数、金额,由原安置单位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二)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并将认定后的申请材料报市或县(市、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核定应补缴月数、金额,由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三)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或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市直安置的在就近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由安置地市或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退役士兵可以委托他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代办补缴保险手续,行动不便的,可联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上门服务。

六、缴费期限

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的相关单位和退役士兵本人,自收到市或区县工作专班缴费通知后,请于3个月内完成缴费。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工作的支持。

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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