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
内容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具体标准怎么确定的? |
办件编号 | LM20230948058 |
提交时间 | 2023-09-26 11:35:12 |
处理状态 | 处理结束 |
回复单位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回复日期 | 2023-09-27 09:27 |
内容回复 | 陈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您咨询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具体标准怎么确定的问题。 (一)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由入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在西藏地区服役的,适当提高优待金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优待金的具体标准。 (二)关于大学生义务兵奖励金。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奖励金: 1、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2、本科以上的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感谢您对《市长信箱》工作的支持。 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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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