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提升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和运营服务能力,构建高质量充(换)电设施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意见》(安委〔2024〕11号)以及《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关于印发盐城市部分新兴业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出租、网约、通勤、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场站建设,为相应专用特定型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及国省道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指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经省承诺公示,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业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企业。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按照市住建局等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总体原则,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推动充(换)电设施规划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发展、电力等专项规划的统筹一体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六条 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居住区停车场所。在居住区建设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企业开展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既有小区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
(二)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三)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出租、网约、通勤、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场站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场站对公众开放。
(四)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在“三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泊位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和换电为辅的充(换)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
新建的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
A级以上景区充(换)电设施实现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20%。
(五)城际公路停车场所。加快城际公路沿线充(换)电设施的升级改造,提高大功率快充设施比例,充电最大输出功率160千瓦及以上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低于50%,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20%。鼓励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合理配建换电站,提高补能效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内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条件的车位力争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
(六)乡村地区停车场所。在人口集聚度高、车流量大、电网路网配套好的城乡结合部、镇政府、村委会等建设公共大功率快充站,在大型村镇、旅游重点村以及农产品物流基地、集中安置区等建设快慢结合的充电设施,形成家庭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乡村地区充电网络,实现充电设施“村村全覆盖”。
第七条 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和充(换)电设施布局需求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后由编制单位按程序公开发布实施。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专项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年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负责落实本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任务和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九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增设可移动休息室等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简化的审批手续,优化服务流程:
(一)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以及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针对商业、办公、住宅小区等既有建筑,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编制建设施工方案,其中换电设施不得占用原规划停车位的空间。在属地住建部门指导下,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启动建设施工。
(三)市供电部门按照“就近用电接入”原则,为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市供电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 39752-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GB 44263-202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投放充电设施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计量强制检定,合格后使用。充电设施的计量性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JJG114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JJG1149)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充(换)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四条 充(换)电设施的选址和建设管理需要综合考虑其对周边环境的整体影响,包括噪声、电辐射等,保障环境的可持续性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并配置电器专用消防设备,符合市容市貌管理和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中安装充(换)电设施的,需符合人防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影响战时防护功能。
第十七条 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对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细则》等文件开展竣工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充(换)电设施方可接入电网投入使用。结合新建工程同步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一并验收。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十八条 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须具备《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鼓励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具备较强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运营。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遵循国家、省、市充(换)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充(换)电设施设备产品,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三)具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充(换)电设施及运营网络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负责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负责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不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运维操作以及电气、消防、防雷等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依法承担充(换)电设施侵害第三者权益的责任。
(六)为本企业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运行、运维、安全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并按要求接入省、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监管平台,提交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实现数据实时上传。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充(换)电智能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对外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在符合交通标志标牌国标的基础上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并设置服务指南,包括运营企业名称、运营时间、充(换)电设施参数、操作流程、收费标准、支付方式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鼓励运营企业通过采取分时电价、应用新技术降本等方式调低服务费,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三条 因设备升级、规划调整、合同到期等原因,充(换)电设施需拆除下线、迁移或平台、主体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及时在省、市监测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由属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加快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快速换电、光储充放协同控制等新技术应用。新建自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应为有序充电设施,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提供一路通信接口用于与电网通信交互、接收调度控制指令。鼓励既有充电设施开展有序充电功能改造。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充(换)电设施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引进微电网循环、虚拟电厂等技术,提升本地充电负荷可调率,增强充电网络韧性。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向综合能源服务商和出行服务商转型,为用户提供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积极参与电力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鼓励停车场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提升充电车位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充(换)电设施场地管理方应加强行业自律并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充电泊位管理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统筹所辖公共停车场资源,合理推动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恶意破坏相应公共停车场既有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现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统筹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部门、区域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协调服务,落实支持政策,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对各地的指导监督,有效提高充(换)电设施运营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由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负责。以“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谁的场所谁负责”“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把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管理、一体化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辖场所内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加大对违规建设、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查处力度,对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及产权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运营监管,建立健全充(换)电设施退出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投入运营、未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用户举报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并作出回应。
第三十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附件: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部门
(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贯彻落实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抓好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督促指导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等相关部门按照“谁的场所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检查发现充(换)电设施重大安全隐患,并责令加以整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督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执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市级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建设,促进全市域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编制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将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适时动态更新。落实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在规划审批等方面建立简化的程序。负责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场所以及新建独立占地社会公共停车场站中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公共充(换)电场站建设项目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监督建设运营企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各地开展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督促指导建筑物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按规定落实预留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和配合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充(换)电设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充(换)电设施技术标准执行;负责充电设施计量监管,做好经营性公共充电桩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负责对经营性公共充(换)电设施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指导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充电泊位停车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交场站推进公交、出租等领域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指导公路沿线充(换)电设施建设,引导推动市管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设施提升改造,逐步提高充(换)电停车位比例和充(换)电服务场地保障能力。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推广工作,为新能源汽车下乡创造条件。
市商务局:负责商场、酒店等场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指导、协调推动等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化旅游场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指导、协调推动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电动汽车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市数据局:负责市属企业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备案,指导各地做好充(换)电设施项目备案等相关工作;支持相关部门探索大数据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充(换)电设施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改造和供电服务;优化电力报装流程,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接入提供绿色通道;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供电设施;加强配套供电安全管理,做好用电保障工作,加强用电安全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