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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
出租房屋登记报备须知
来源:市公安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12-01 10:33

1、出租自己的房屋,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备信息吗?

需要。《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2、主要报备哪些信息?

需要报备出租人信息和承租人信息,出租人信息包括:出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房屋详细地址、房屋类别、建筑面积。承租人信息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时间。

3、如何向公安机关报备信息呢?

(1)网上报备。第一种方式是下载“苏服办”APP,通过“服务”模块——身份户籍——居住登记,按照提示内容填报房主信息和承租人信息。第二种方式是用手机扫描出租房屋的二维码门牌,在“自主申报”模块——出租房申报,按照提示内容填报信息。

(2)电话报备。联系出租房屋所在辖区社区民(辅)警进行报备。

(3)现场报备。直接到出租房屋所在辖区派出所或警务室进行报备。

4、如果我是把房子委托给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的,还需要报备信息吗?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如果没有约定,房主需要自行向公安机关报备。

5、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备信息,会有什么后果呢?

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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