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试行)》《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3〕55号),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诚信盐城建设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政务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引领,将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盐城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政务信息,提高政务透明度。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勤政高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集成化、免证办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履约践诺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
——失信惩戒。加大对地方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主要目标。至2024年底,建立政务失信治理长效机制,政务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功能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信用档案基本建成;至2025年底,实现政府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全覆盖,全市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更加健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政府守信践诺和失信责任追究机制更加完善,全市政务诚信水平显著提高。
二、构建高效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在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干部网上学习、公务员在职培训和党校教学安排中增加信用知识内容。组织开展公务员集体签名承诺、岗位诚信标兵推选及模范先进事迹巡回宣讲等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公务员信用意识和诚信行政的自觉性。
(二)建设政务诚信监管平台。基于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政务诚信监管平台,打通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机构失信执行案件等信息壁垒,完善政府部门合同履约、守信践诺、失信预警及治理、信用审查、失信舆情采集等功能,为政府信用信息共用、失信共治、案例共享提供技术保障。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依托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市政务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功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常态化归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处分、问责处理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和条件的,可不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完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信用档案。推动市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市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信息共享。
(四)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依托“信用盐城”网站、各行政执法机关门户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政府部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依法依规公开行政机关被法院判决败诉的裁判文书,公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政府部门的信息。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中开展政务信用记录查询。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按年度开展系统等保测评,加强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保障。
(五)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探索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信用信息分类,对于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公务员在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守信激励。强化对失信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信用监管、约束和惩戒,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专项资金安排、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六)健全涉府失信治理机制。落实政府失信信息共享,完善政务失信治理长效机制,法院机关按月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结案件及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排查梳理,会同信用管理部门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常态化做好涉府失信案件“清存量、防增量”。各有关县区和相关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失信整改措施方案,明确履行法定义务及整改时限。
(七)健全信用权益保护与容错纠错关爱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扩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容错纠错的关爱机制,严格规范认定容错的程序,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予惩戒。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合同履行、款项支付等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工作通报,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依托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依托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健全采购人信用信息库。建立政府采购人失信信息归集、公示及责任回溯机制,定期共享至盐城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强政府采购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深化“信易购”惠企便民场景,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供货商免收或者减收履约保证金。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规范政府在合作项目中的履约行为,提高政府履约能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优化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用环境。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并将有关政府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互联网+招标投标”运用,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省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失信联合惩戒平台对接,实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和信用查询制度,推行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应用。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加强失信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和惩戒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应用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招商引资制度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及职责,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开展招商引资信用承诺归集共享公开,加强履约践诺监管。加强对地方政府承诺事项延续性的监督。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招商引资评价体系。建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调整补偿机制,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用评级管理,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完善政府债务监督制度,认真落实地方政府法定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地区进行风险预警或提示。探索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主体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把地方政府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债务审计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债务管理列入财政工作考核。强化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内债务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加强政府债务源头管控,督促项目单位对拟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开展融资自求平衡论证,对不符合融资自求平衡的项目不予发行。
(六)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夯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严肃处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开展统计机构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引导政府统计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明确守法、守信、自律等方面的自我约束和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规认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
(七)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乡镇和街道公开承诺制度,加大乡镇和街道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促进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提升“政社互动”制度化水平,依法厘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关系。把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文明村镇创建内容,加大测评权重。开展县级地区创新信用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将信用体系建设向村居、社区推进。
四、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监测评价,重点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放管服”改革、环境保护、统计数据质量、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会诚信状况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工作纳入政务诚信评价内容,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对行政行为、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切实提高政务诚信水平,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和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务诚信建设情况的监督和评议。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县(市、区)和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绩效开展综合评价评级,加强社会监督。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各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考核推进机制,强化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完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制度,规范开展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失信责任追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等制度建设,为政务诚信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
(三)推进试点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依法行政、勤政高效、政务公开、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信用产品应用、基层治理、诚信教育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试点创新,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路径、新模式。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创新举措。
(四)强化总结推广。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我市政务诚信特色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发布政务诚信创新事项,争创全省政务诚信建设新典范。
本意见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盐城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盐政发〔2019〕75号)同时废止。
附件:《盐城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
任务分工表
附件
《盐城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1 | 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 牵头单位: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 |
2 | 政务公开。多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 |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
3 | 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 |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文明办等市各有关部门 |
4 | 建设政务诚信监管平台。打通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机构失信执行案件等信息壁垒,完善政府部门合同履约、守信践诺、失信预警及治理、信用审查、失信舆情采集等功能,为政府信用信息共用、失信共治、案例共享提供技术保障。 |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中院、市政务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5 | 编制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数据清单,依托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务诚信监管平台,完善政府部门信用管理功能,推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采购人信用信息库、市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综合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信息共享。 |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中院、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办)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6 | 常态化归集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完善政府部门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处分、问责处理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7 | 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政府部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依法依规公开行政机关被法院判决败诉的裁判文书,公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政府部门的信息。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按月开展政府未结案件、政府机构失信被执行人案件通报。 |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8 | 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明确公务员和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分类,对于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予以守信激励。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公务员局、市人社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9 |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开展政务失信问题排查整治和专项治理,市中院联合市发改委定期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结案件及失信被执行人案件通报,推进专项治理。 | 牵头单位:市中院、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10 | 健全信用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明确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容错纠错的关爱机制,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 |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
11 |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加强政府采购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深化“信易购”惠企便民场景。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办)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12 |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并将有关政府失信行为及时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办) 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13 |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互联网+招标投标”运用,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与省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失信联合惩戒平台对接,实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和信用查询制度,推行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应用。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加强失信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和惩戒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应用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 | 牵头单位: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办) 配合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14 | 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落实招商引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及职责,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招商引资评价体系。建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调整补偿工作机制。 |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
15 |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用评级管理,强化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内债务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加强政府债务源头控制,对拟立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探索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主体合同履约监管。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责任主体 |
16 | 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夯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17 | 加强乡镇和街道政务诚信建设。把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文明村镇创建内容。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
18 | 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监测评价,突出政务诚信评价重点,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 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委考核办),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 |
19 |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制度,规范开展政务诚信建设工作。 |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各有关部门 配合单位:市司法局 |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作用,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惠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应用信用信息大数据开发专项信用报告,破解经营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丰富信用便企应用服务,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数据赋能、信用惠企”的原则,全面推广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诚信盐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信用支持。
(二)工作目标
依托盐城市信息资源中心平台、盐城市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通过共享全市经营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开发专用信用报告应用系统。自2024年9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19个领域(详见附件,以下称“首批实施领域”),试点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45个领域,全面建立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制度并推广应用,实现相关信息“一个平台共享”,经营主体申请“一站式完成”,有无违法情况“一个报告证明”,为经营主体开展金融、商务经营等活动提供方便、高效、规范的服务,有效解决经营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痛点、堵点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违法记录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出证机关”)等公示的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客观记载。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违规记录。经营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违规记录。经营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违规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适用对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均可以申请开具专用信用报告。
(三)适用领域
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的信息共享范围包括:法院、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城管、生态环境、统计、体育、民族宗教、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行政审批、金融、医疗保障、人防、国资监管、档案、公积金管理、工会、团市委、税务、邮政管理、烟草专卖、地震、气象、水文、水电气、消防、退役军人事务等领域。
(四)适用场景
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商务经营(如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等场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专用信用报告获取方式
经营主体通过登录“信用中国(江苏盐城)”网站,完成身份认证后,根据需求,可自主选择“近一年”“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范围查询,直接在线免费查询和下载专用信用报告。
(六)专用信用报告时效性
根据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记录需动态及时更新的要求,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可选择的查询时间范围为当前日期前1个工作日起的三年内,核验有效期为开具之日1个月内有效。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
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数据局牵头推动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共享经营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按照信息来源“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单位提供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参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省级部门掌握的数据,积极申请数据回流,确保数据应归尽归、全量共享。
(二)开发专用信用报告线上应用系统
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负责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信用中国(江苏盐城)”网站开发上线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免费查询和下载功能,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并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
(三)保障专用信用报告核验的真实性
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负责开发专用信用报告“核验”功能。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首页右上方设置“核验码”,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扫码回溯,确保报告的真实性。
(四)强化经营主体的权益保护
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负责建立经营主体异议反馈渠道。经营主体认为专用信用报告的信息有误的,可在“信用中国(江苏盐城)”网站在线直接提交异议申请,责任单位及时受理并核实反馈。对于已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不展示其已修复的违法违规记录。
(五)积极开展推广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要组织全市开展专项培训,保障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全面了解工作流程和要求。通过网络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市级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深入经营主体相对集聚区域开展宣传,为推广应用专用信用报告营造良好氛围。
(六)探索扩展信息共享范围
积极扩展专用信用范围,为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提供便利。研究推进与本市以外地区进行数据共享,推动专用信用报告涵盖经营主体在本市之外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
本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关于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
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领域
附件
《关于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
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领域
首批实施领域(19个) | ||||
序号 | 领域 | 责任单位 | 实施批次 | 实施时间 |
1 | 法院执行领域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2 | 发展和改革领域 (含能源、粮食、 公共资源交易等) | 市发改委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3 | 教育领域 | 市教育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4 | 科技领域 | 市科学技术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5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6 | 行政审批领域 | 具有相关政务服务 事项的市直单位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7 | 社会治安、刑事、经济、食药环、禁毒、网络 安全、文明交通领域 | 市公安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8 | 民政领域 | 市民政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9 | 司法行政领域 | 市司法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10 | 财政领域 | 市财政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12 | 自然资源领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13 | 生态环境领域 | 市生态环境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14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15 | 交通运输领域 | 市交通运输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16 | 金融领域 | 市政府办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17 | 农业农村领域 | 市农业农村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18 | 商务领域 | 市商务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19 | 税务领域 | 市税务局 | 首批实施 | 自2024年9月1日起 |
第二批实施领域(26个) | ||||
序号 | 领域 | 责任单位 | 实施批次 | 实施时间 |
20 | 市场监管领域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21 | 宣传领域 | 市委宣传部 (新闻出版局、文明办)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22 | 工会领域 | 市总工会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23 | 文化广电旅游领域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24 | 卫生健康领域 | 市卫健委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25 | 消防领域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26 | 安全生产领域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27 | 审计领域 | 市审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28 | 退役军人管理领域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29 | 国资监管领域 | 市国资委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30 | 城管领域 | 市城市管理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31 | 林业领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32 | 体育领域 | 市体育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33 | 统计领域 | 市统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34 | 水利领域 | 市水利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35 | 人防领域 | 市发改委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36 | 医疗保障领域 | 市医疗保障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37 | 知识产权领域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38 | 民族宗教领域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39 | 公积金管理领域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40 | 档案管理领域 | 市档案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41 | 地震领域 | 市地震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42 | 气象领域 | 市气象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43 | 邮政管理领域 | 市邮政管理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44 | 烟草专卖领域 | 市烟草专卖局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45 | 水电气领域 | 市发改委 (盐城供电公司)、市住建局(辖区内供水公司、辖区内供气公司) | 第二批实施 | 自2024年10月1日起 |
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盐城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报告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
信用报告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和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财政资金安排、政策性贷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分配,以及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公共管理活动。
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主体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形成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按信用主体的不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注册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以及信用状况提升建议等。
第八条 信用主体依法可以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者授权他人查询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等活动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者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申请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公布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报告出具等服务。
第三章 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报告是指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委托,通过采集、整理、加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产品。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信息、银行信用记录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基本结论和风险提示的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价报告,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发生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出具跟踪报告。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等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履职需要,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市、县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依据省指引出具信用评价报告应用,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照省指引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第四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七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诚信自律,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或取得审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具体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监督管理。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实施失信惩戒;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记录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制度相关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结合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或者指导下,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