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
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盐城是农业大市,农作物秸秆年可收集量650万吨左右,其中稻麦秸秆约530万吨。在“双碳”目标背景下,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是农业温室气体减排、发展循环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快秸秆综合利用高质量发展,持续擦亮现代农业名片,全力助推全市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盐城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抢抓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有利契机,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高水平建设农业强市、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大局中统筹谋划、协调发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离还并举,科技支撑、高效利用,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三年提升行动,全面完善提升秸秆收储运用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实现耕地质量提升、农民增收致富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实施秸秆还田的稻麦规模种植田块至少完成一遍犁耕深翻,为夺取粮食高产稳产奠定基础;以千亩及以上稻麦规模种植点和国省考断面、重点河道沿线为重点区域,继续推进稻麦等秸秆全量离田,稻麦等秸秆离田综合利用率年均增长5个百分点。2024年,全市稻麦等秸秆离田综合利用率由27%提高到32%,秸秆收储运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6年,全市稻麦等秸秆离田综合利用率提高到42%。
二、主要举措
(三)着力提升秸秆还田质量。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犁耕深翻适用机具配备,不断提高秸秆切碎抛洒装置、大功率拖拉机、铧式犁等机械保有量,力争每年新增1000台(套)以上。制定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指导农机手规范开展还田作业。聚焦秸秆切碎匀抛、埋茬深耕、肥水运筹等关键环节,实行定人、定机、定田块监管,确保作业质量。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开展省级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试点。引导培植扶持村组干部或农机大户牵头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组织还田作业率超过60%以上。积极推广适合本地农业生产特点的小麦秸秆深旋深翻机械化还田与水稻机插秧配套集成技术。
(四)健全完善秸秆收储网络。在现有秸秆收储网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秸秆产量、利用需求、交通情况等,按照合理半径规划建设秸秆收储场地。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秸秆经纪人、加工利用企业建设乡镇或区域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支持对已建成的秸秆收储中心进行标准化改造升级。鼓励支持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行政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级秸秆收储转运点,用于附近农田的秸秆集中收集堆放和临时储存,探索建立村级秸秆收储转运点建设列入村集体财产、企业租用支付费用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吸纳农民参与收储中心(站点)运营管理,引导规模种植主体、秸秆收储主体与加工利用企业建立长期产销合作关系。到2026年底,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实现乡镇全覆盖,秸秆收储转运点实现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行政村基本全覆盖,形成县有规模利用企业、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收储转运点的秸秆收储网络。
(五)培大育强收储运销主体。鼓励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开展秸秆收储转运业务,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销机构,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利用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销体系。采用市场化+补贴的手段,对秸秆收储运销主体进行扶持与培育。支持秸秆收储运销机构、秸秆收储经纪人等与村组开展订单收购、分时交售。鼓励开展田间收购,增加农民收入。支持组建秸秆综合利用行业协会,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6年底,全市培育壮大秸秆收储运销主体200个以上。
(六)拓展秸秆综合利用渠道。扩大秸秆燃料化利用,大力发展秸秆固化成型燃料、打捆直燃、秸秆沼气等生物质能利用,引导生物质发电厂加快技术升级改造,鼓励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能供热供气供暖。支持村组干部、能人大户领办、创办秸秆固化项目,引导和动员工业、服务业企业使用秸秆燃料。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建设生物质秸秆制绿色甲醇项目,发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产业。拓展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结合牛、羊等食草动物养殖产业发展,鼓励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养殖场与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开展订单收购以及青贮、黄贮、氨化和微贮,支持利用秸秆生产食用菌基质、栽培基质。到2026年底,全市建成10个以上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商品化利用基地。推广秸秆原料化利用,鼓励支持秸秆精深加工新企业、新技术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秸秆板材、纤维原料、生物基新材料等产业,积极引进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国内外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成熟项目。培育壮大以秸秆为原料的草帽、草篮、草绳(帘)等本土编织加工企业。
(七)发展壮大规模利用企业。围绕秸秆收储运用全环节全链条,培育扶持一批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规模利用企业。加大引资、引技、引智力度,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形式,从科技攻关、人才引进、市场拓展等方面予以支持,逐步打造一批创新型龙头企业。对现有秸秆利用企业,开展点对点服务帮扶,落实支持政策,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秸秆利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到2026年底,全市培育万吨级秸秆加工利用企业30家以上。
(八)加大力度招引重大项目。依托我市秸秆资源量多、综合利用潜力大,紧盯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前景,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引进工程,将秸秆产业化利用纳入全市招商计划,以“招”为引擎,撬动产业发展“新动能”,聚焦新型秸秆利用产业,瞄准国内外秸秆技术领军企业,兼顾产品效益,加大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招引力度,大力招引和培育产业关联度高、互补性强、成长性好、附加值大的一批引领产业高端发展的大项目、大主体、大企业,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达到以点促面,着力提升全市秸秆产业化利用水平。
三、扶持政策
(九)加大资金投入。县级财政要加大投入,统筹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健全完善秸秆收储、加工、利用全环节奖补政策。市财政在各县(市、区)落实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原则上按县级财政当年实际投入的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不含中央和省级资金)的1:1比例,对各县(市、区)进行补助。鼓励各地重点支持辖区内直接以田间稻麦秸秆为原料的加工利用主体,对当年经认定消耗辖区内稻麦秸秆的加工利用主体,消耗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且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最高每吨奖补5元;消耗量在10万吨以上的(不含10万吨),超过10万吨的部分,最高每吨奖补10元,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奖补力度,对新建项目,在投产达效的当年,消耗本区域内稻麦秸秆量达5万吨(不含5万吨)以上的产业化利用投资主体,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元;消耗10万吨(不含10万吨)以上的产业化利用投资主体,一次性最高奖补200万元。加工环节奖补和招商引资奖补执行“从优不重复”原则。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特点,开发个性化贷款产品,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的担保力度。
(十)落实优惠政策。依法优先安排秸秆产业化利用重点项目、秸秆收储堆场、秸秆初加工等用地。支持秸秆收储中心、加工场地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合理布局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优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支持村组合理设立秸秆短期堆放场地,由收储主体给予适当补偿。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施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快检快速放行。探索参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适当放宽秸秆运输车辆装载要求。
四、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市里建立以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供销、供电、悦达集团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激励扶持政策,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要加强经费保障,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统筹安排一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经费。
(十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政府要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科学制定秸秆还田和离田计划,大力推进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建设,着力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负责”原则,统筹规划大型秸秆利用企业原料供应,鼓励设定离田收储保障区,明确大型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村集体、离田作业和收储主体等多方责任,有效保障企业原料供应,确保作业主体收益和农户利益。
(十三)强化宣传引导。依托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积极打造区域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多元化利用的发展模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培训,解读发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布秸秆综合利用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