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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4〕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4-18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认真贯彻落实近期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重点问题。现将《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8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2号)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提升消防综合监管工作质效,坚决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力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消防安全监管提质增效为目标任务,围绕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的中心任务,创新改进监管模式,推进基层力量建设,强化工作闭环管理,全面推进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推动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坚决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

1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上升为各级政府的施政之策,融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召开常务会、办公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推动出台消防领域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消防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推动各级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本级政府和行业部门的权责清单,将消防安全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规划纲要和消防发展规划,实现消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同规划、同实施、同发展。统筹发挥好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平台作用,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的独立性、权威性,支持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部门权责划分。

2行业部门工作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本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安全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管理。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各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重点行业部门,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3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当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按照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培训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督导、考核,推动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主动调研、汇总、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履职情况,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意见和建议,以及本地消防工作政策、法规、规划等草案,制定、修订相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将消防立法纳入立法整体规划,结合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形势和任务,及时制定完善消防法规,定期开展消防法执行情况检查,梳理问题清单,报请分解督导落实。

(二)规范运行机制,提升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效能

1健全组织,发挥消委会平台作用。消委会主任由所属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所属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消委办设在消防救援机构,主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的主官担任。消委会成员由成员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处(科)室负责人为消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消委会议事平台作用,通过划拨事业编制的方式,增设事业编制岗位人员专职负责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运行,健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向本级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发布重要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等通知文件。

2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级消委会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提出消防工作的重大政策和工作措施,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印发消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文件,明晰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厘清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消委办发挥好协调枢纽作用,全面掌握辖区消防工作动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等,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整治、防火检查、专项督查、联合执法等,加强部门沟通交流,汇聚部门资源,推动落实消防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消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清单,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部署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按照市消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要求,主动配合与协作,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3完善制度,推动监管效能提升。完善会议、通报、督查、警示、督办、约谈、报告、考核等工作机制,推动消防综合监管工作落地落实。每年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消委会成员单位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重点工作任务、研究部署阶段工作、推动解决重要问题。每年定期组织督查、考核有关地区、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对因消防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地区和行业系统,由消委会组织督办和约谈,并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建强基层力量,夯实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基础

1.建好建强基层防火监督力量。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安办〔202324号),明确消防安全监管专职人员,全面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深化公安、消防部门“六联机制”,开展消防隐患联查、应急救援联处、火灾调查联勤、消防宣传联动,形成基层消防安全齐抓共管格局。充分发挥消防队站“一镇一站”独特优势,拓展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等职能,制定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开展防火工作规定,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加强基层专职安全员和网格员等其他基层力量的使用,作为安全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的补充力量。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协助镇(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明确消防安全分级监管范围。为确保基层消防安全责任无盲区、监管全覆盖,根据《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公厅200943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公厅2020382号)、《关于印发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安办2023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符合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辖区内符合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时负责列入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场所,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另行调整;各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局(消防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各级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外的其他所有单位(场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广大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全面稳妥推进镇街委托执法。落实《江苏省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规定(试行)》,全面推进镇(街道)委托执法。支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委托的方式,赋予镇(街道)一定的消防监督执法权限,由相应消防工作机构和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对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相关场所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应支持消防救援机构增设事业编制岗位,采取事业编+合同制模式成立执法中队,加强对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执法质量考评,推动基层切实做好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指挥督导调度。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发布、调度、汇总、分析、通报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等特殊时期,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组织形势分析,研究部署针对性防控举措,及时发送工作提示。对各地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调度督导等模式,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督促落实层级监管,提升消防监督工作效能。

(二)严格工作考核问效。升级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考核机制,科学制定考核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强化结果运用。充分运用消委会平台和高质量考核,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健全分级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将年初下达消防工作任务、年中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年底组织考核评价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切实推动压实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

(三)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依据《盐城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组织对亡人火灾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强化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主导职能定位,依法开展事故延伸调查,倒查单位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重大和典型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发挥消防宣传的正面引导、警示教育功能,彰显火灾事故处罚、问责机制的惩戒、震慑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建立案件调查、诉讼协作机制,依法惩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1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

2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

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4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局(消防安全

监管机构)消防监管范围


附件1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超市;

(二)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不计算)、足疗、美容美体SPA)、推拿按摩、健身会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四)设在地下建筑内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夜间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市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等经营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六、生产厂房

(一)生产车间员工在5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洁净厂房,电子厂房;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丙类厂房。

七、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八、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五)属于《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六)项范围的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仓库、堆场、中转库、物流仓库和其他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物流仓库。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市(地)级以上的报社;

(二)分行级以上的银行;

(三)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50吨以上的单位;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输单位。

十、超高层住宅小区

十一、附属在上述建筑内的其他单位

本标准“以上”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附件2

 

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外且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场所),应确定为公安派出所重点监管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10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酒店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会堂;

(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体SPA、推拿按摩、健身会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洗浴部分面积不计算);

(七)设在地下建筑内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院;

(二)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学校;

(三)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夜间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市级以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市级以下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

(二)县级以上的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二)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

九、生产厂房

(一)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二)除本条(一)项外的,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丙类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物流仓库;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物流仓库;

(三)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营业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支行级的银行;

(四)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单位;

(五)具有经营性质的车位在50辆以上的汽车库和车位在100辆以上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上的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

(六)重要的旅游风景点;

(七)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十三、附属在上述建筑内的其他单位

本标准“以上”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附件3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设在地下建筑内的除外)

(一)建筑面积在1001000平方米(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50间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四)就餐位在30300座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含本数)至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100台以下的网吧。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公机构及供电、邮政、通信单位

四、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六、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

八、省级以下及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研单位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总储量在1001万吨的粮库;

(二)总储量在50500吨的棉库;

(三)总储量在10001万立方米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50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至1亿元的企业;

(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市(地)级以下的报社;

(四)乡镇(街道)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10吨的单位;

(六)车位在1050辆的汽车库和车位在30100辆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下的汽车修理厂。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十二、附属在上述建筑内的其他单位


附件4

 

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局

(消防安全监管机构)消防监管范围

 

一、小商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

二、小市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市场。

三、小餐饮:就餐位在30座以下(含本数)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餐饮场所。

四、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五、小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以下(含本数)的企业。

六、小易燃易爆单位: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吨以下的单位。

七、小汽车库停车场:车位在10辆以下的汽车库和车位在30辆以下的停车场。

八、小仓储场所

(一)总储量在100吨以下(含本数)的粮库;

(二)总储量在50吨以下(含本数)的棉库;

(三)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木材堆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九、快递场所:镇(街道)、村(居)级寄递服务站(服务中心)及其他快递末端网点。

十、高层住宅小区、多层住宅小区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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