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发布日期:2024-04-19 18:14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字体:[ ]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6日,亭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厂房出租盐城某广告有限公司等6家承租单位,仅与6家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从未对承租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和协调管理,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该条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

盐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1)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2)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十六条进行裁量,决定对盐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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