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主题: 2024年盐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会议时间: 2024年3月13日 11:00
参会人员: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顾硕;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詹荣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姚长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朱月明。
会议地点:盐城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顾硕

  •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詹荣安

  •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进

文字实录

姚长俊: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主办方向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朋友长期以来对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消费维权的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值此机会,向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并通过你们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紧紧围绕“提振消费信心”这一年主题,用足监管“工具箱”,打好维权“组合拳”,深入推进“满意消费长三角”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市域全行业“特色盐城”放心消费环境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全市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今天,我们召开盐城市“3·15”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消费维权领域司法审判、公益诉讼等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顾硕;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詹荣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进;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朱月明,我是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姚长俊。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市场监管局顾硕局长发布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2023年工作情况及2024年工作安排。

顾硕:各位记者朋友,各位同志,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各位记者朋友、各位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一直以来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根据发布会的议程安排,由我向大家通报一下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2023年工作情况及2024年工作安排。

一、2023年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盐城为强大动力,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提振消费信心”,保安全、护公平、提品质、促共治,扎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全市消费环境安全度、诚信度、满意度持续提升。我市在全国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中列第十九位。市消保委被中消协表彰为全国消费维权先进集体。

一是严守消费安全底线。顺利完成“放心菜篮子”民生实事工程,总投资2181万元,新建快检室66个,全市255个农贸市场实现规范快检和群众“你送我检”两个全覆盖。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化妆品“一号多用”专项整治行动,完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1290批次,查处违法案件251件,整改问题缺陷近2万个。牵头开展全市燃气“瓶灶管阀”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相关单位6926家次,查处违法案件263件,整改问题隐患1341个。锅炉“大容小标”案入选国家总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聚焦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等8大类75个产品品种,完成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815批次,对149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2866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监督检查,整改问题隐患1013条,全年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二是规范消费市场秩序。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施办法》,发布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负面清单,相关经验做法得到副省长胡广杰批示肯定。开展水电气、医疗教育、涉企违规收费等系列专项行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31件,责令退还多收价款391万余元。实施“鹰眼”计划,监测传统媒体广告97.3万条次,互联网媒体广告916.9万条次,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7件,发现违法广告线索13条,全部落实核查处置和闭环管理措施。聚焦16类违法行为开展民生“铁拳”行动,深入推进假国企央企整治、打击“傍名人 搭便车”、茶叶过度包装等专项行动,查结各类经济违法案件5643件,罚没4800余万元。其中,“3.31”制售假冒国际品牌化妆品案,涉案金额超亿元,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表扬。

三是助力消费品质升级。全市开展石油机械产业链质量提升行动,相关做法被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专报刊登。扎实推进小微企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重点产业检测帮扶行动,建立检测需求与检测能力“两项清单”,开展技术帮扶189次,解决产品质量问题55个,攻克技术难题24个。江苏大洋精锻有限公司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新增“江苏精品”9个。黄海森林公园获全国首家零碳旅游景区认证,新街镇方东村获全国首家绿色低碳乡村认证。盐南珠溪社区创成全国首家二星级无障碍环境认证社区,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射阳大米质量提升试点项目获首批“长三角质量提升示范”称号。组织盐城伴手礼评选活动,推出81款“盐城特色伴手礼”,15款“江苏特色伴手礼”,4款“长三角伴手礼”,“盐城品牌”影响力持续扩大。

四是深化消费环境建设。深入推进“满意消费长三角”创建行动,江苏乾宝牧业有限公司、东台市天工发绣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获评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悦达889广场、荷兰花海旅游景区等7个区域获评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数量连续4年居全省前列。开展市域全行业“特色盐城”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在文旅、餐饮等行业领域培育300多家放心消费创建后备单位,打造放心消费旅游景区、重点商圈和餐饮酒店等52家“精品工程”。推进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大力开展“明标识、细承诺、真履行”活动,1.3万家经营主体作出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全市经营者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成立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12315热线全年受理消费者各类咨询投诉举报7.1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58万元。12315效能量化评分位列全省第二。

二、202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意义重大。今年,全市消费维权的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我们将围绕年度主题,重点做好五项工作,让消费者乐享高品质消费,为推动经济回升向好和社会稳定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一是开展“促进消费 激发活力”主题活动。深入推进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积极争创全国放心消费示范城市。开展盐城市第四届伴手礼评选、“放心消费在盐城”等系列活动,邀请消费者代表近距离体验企业产品和服务,增强沟通信任,加强宣传引导,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广大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

二是提升消费维权效能。积极拓宽消费维权网络,指导全市不少于50家大中型消费集中场所、相关服务企业、电商平台推进规范化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引导100家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消费环节先行赔付制度,切实将消费纠纷解决在企业。

三是深化放心消费创建。结合深化“放心消费在盐城”示范创建,开展“放心市场”“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商圈”评选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践诺”活动,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年内全市培育50家以上省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区域)。

四是整治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围绕消费者反映集中的质量、价格、收费、合同、商标、竞争等方面存在的消费侵权突出问题,强化民生领域监管执法,统筹推进民生领域“铁拳”、价监竞争“守护”、气瓶“阳光充装”等行动,严厉查办一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持续释放警示震慑效应。

五是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消保委组织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联动机制,联合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中心,合力调解疑难消费纠纷,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年内打造1—2家具有品牌特色的消费维权工作。

我就通报这么多,谢谢大家!

姚长俊: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市中级法院詹荣安专职委员发布2023年市、县两级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报告、典型案例和《为食品安全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詹荣安:大家好,首先由我介绍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情况。

2023年,盐城两级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精准提供司法供给,妥善审理涉教育培训、食品安全、出行住房等民生案件,解决好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营造诚信健康的消费市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的消费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714件,结案1597件。

从案由看,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两类纠纷数量基本相当,产品责任纠纷较少,占总数的10%左右。买卖合同除传统的衣、食等标的外,房屋装修材料、车辆买卖合同案件数量明显上升,该类消费主体为中青年;服务合同纠纷项下有教育培训、健身美容服务合同、网络服务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其中教育培训合同占到该类案由的50%。产品责任纠纷项下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各占到50%。

从所涉行业看,主要有食药品、旅游、教育培训、医疗美容健身等。平台消费(电器、珠宝首饰、各类保健品、运动器械、收藏奢侈品、酒类、家具类)、线下消费纠纷除以往的小宗商品,现在扩大到商品房、装修材料、汽车,2023年我市法院接连受理了两起汽车销售欺诈案件,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另平台消费除了最普及的某宝,近年来通过微信、抖音APP等购买日常消费品、宠物等成为部分人群热衷的消费渠道,如亭湖法院审理的王某诉圣宠淘宝店铺案和建湖法院审理的马某在微信购买减肥药案。

二、法院工作主要做法

(一)推行小额速裁程序,便民利民

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针对大多数消费纠纷案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特点,以“快捷维权”、“平息纷争”、“减少诉累”为目标,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调处机制。2023年,全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数958件,占整个结案数的60%。大丰法院在荷兰花海、建湖法院在九龙口风景区设立巡回法庭,现场化解文旅纠纷,快捷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司法协作模式,形成合力

全面推行消费者权益纠纷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充分发挥社区、单位、调解组织在化解涉消费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消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23年全市法院诉前调解案件225件,占结案数的17.3%。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得到兄弟单位的迅速响应与反馈,如市中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发送关于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推崇绿色养殖,筑牢水产品源头安全。带案走访农药生产公司,宣传倡导生产、研发安全低毒高效的农药,深入田间地头护航更高品质的绿色农产品。

(三)探索集体诉讼形式,形成示范

如东台法院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类的群体性纠纷案件,选择典型案件作为示范诉讼,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开发区法院正在积极探索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明确消委会可通过在庭审中协助举证、发表观点等方式支持当事人诉讼,法院应充分听取消委会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公正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新难案件研判,统一理念

对于新业态消费纠纷,两级法院上下联动,加强新类型案件的研判,以适应新时代消费纠纷的审判工作。基层法院对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涉群体性案件法律适用有分歧的,可听取中院对应条线法官意见,力求在两级法院间形成统一的裁判理念。此外,市中院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出台《关于为食品安全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司法之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创新法治宣传形式,营造氛围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宣传,以案普法、以案释法。着力构建“大普法”格局,通过公开巡回审理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法治氛围。2023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前夕,市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宣传法律知识,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道阻且长,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强化,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格局的形成,可能会有更多消费纠纷出现,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消费者依法不滥用权利、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如何更好地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健康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精准保护与协同保护,如何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大局,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研究,在提升自身的履职尽责能力水平方面孜孜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支持。

下面我宣读部分2023年度两级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食品不合规定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2022年6月6日,曹某二人在某烘焙店购买三明治并食用。次日,二人出现发热、腹泻症状并入院治疗。另查,当日食用案涉三明治的其他几名案外人也出现同样症状。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该烘焙店当日加工的三明治进行检测发现链球菌超标,遂认定该烘焙店生产销售不合格三明治和无标签食品。曹某二人就赔偿问题与该烘焙店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并承担损失三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烘焙店作为三明治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现曹某二人因该烘焙店出售的不合格食品导致发热腹泻,应当赔偿损失,遂判决支持诉请。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提出“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判决对于构建安全的食品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案例二,病毒种子致绝产,农户损失卖方担。

【基本案情】孟某某向某科技公司购买西瓜种子并种植,后生长异常,经植保植检站检测确认西瓜种子存在病毒,并存在区域内传播的风险,遂要求孟某某对西瓜棚封控、铲除全部瓜苗、做消毒处理。孟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阜宁法院审理认为,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种子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某科技公司向孟某某出售的西瓜种子携带病毒,造成其瓜棚瓜苗未产先铲,现有利益及可得利益损失巨大,应承担赔偿责任。孟某某作为受害人自身未按照检验检疫规定对外来种子进行病毒消杀,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孟某某赔偿损失37万余元。

【典型意义】种子是农业的根,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优良种子承载着千万农户对未来致富的希望,更承载着无数农业家庭一年的梦想。种子生产销售者应秉持诚信理念,严把生产销售关,向市场提供优质良种,防止将带病带毒的问题种子流通到农户手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本案判决有效维护了种植农户的合法权益,让未提供合规种子的经营企业付出相应代价,也警醒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强化诚信经营理念,严把产品质量、风险检测关,同时提醒种植农户要提高种子选择、病毒消杀的防范意识及责任意识。

案例三,主张欺诈无证据退一赔三不支持。

【基本案情】2020年7月,蒯某经王某(亦经营二手车)介绍参与下至某二手车信息部购得汽车一辆(车价23万元),当日付款交车。同年9月,蒯某称其准备出卖案涉车辆时被告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遂诉至法院要求二手车信息部“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获利数额看,某二手车信息部从中赚取了3000元差价与常理常情中的消费欺诈牟利行为不符;其次,从保险报修记录及车辆流转过程看,二手车信息部的上手潘某从其前手处以25万元价格购买案涉车辆,没有证据证明潘某知晓案涉车辆是重大事故车,故某二手车信息部更无从知晓,无法认定某二手车信息部在售车过程中存在欺诈。法院从案涉车辆购买日期、购买经过、蒯某占有使用车辆的事实以及车辆购置价格、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解除买卖合同,蒯某返还车辆,某二手车信息部向蒯某返还购车款23万元并酌情赔偿损失7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手车市场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相较于其他生活物品而言,二手车价格较高,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又因消费欺诈实行“退一赔三”罚则,极容易产生高额甚至天价赔偿。因此在确定是否符合消费欺诈时应审慎认定,可以从交易对象、交易模式、交易价格等多方面认定二手车交易商在出售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从而审慎适用“退一赔三”罚则条款。本案审理时合理分配消费欺诈的举证责任,并从法律规定、交易价格以及二手车转卖模式上逐一分析,最终认定二手车交易商在售车时对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并不知晓,故不构成消费欺诈。本判决审慎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二手车销售商之间实现平衡,对维护促进二手车经济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发布会现场我就宣读三篇案例,十大案例全文我们将在盐阜大众报、市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

接下来由我发布《为食品安全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万千家庭的幸福安康。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更好地践行人民法院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司法职能,近日市中院结合盐城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意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意见内容。

一是旗帜鲜明地“亮剑”,坚定不移地支持群众合法正当的消费权益,依法惩治不诚信的生产销售行为;关注“一老一小”食品安全,采取特别、特殊保护措施;强调食品源头安全,坚持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审理涉农产品、水产品及家禽类食品安全侵权案件,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

二是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就群众普遍关注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支持惩罚性赔偿诉求。《意见》明确以“个人和家庭合理消费”为原则进行审查,并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的,不予支持,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

三是服务食品市场营商环境,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上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识认定瑕疵,并及时向商家反馈督促在一定时间内采取弥补措施;对现制现售散装食品、网络餐饮的安全区别适用审查方法。

四是打造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结合侵权行为的各种因素,综合考量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请求;加强与各行政机关的沟通联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等,形成食品安全全面监管工作“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徒法不足以自行。为确保《意见》落地生根,我们法院从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做到快、准、精。但同时我们也需要食品监管机构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食品产业链的相关市场主体满腔热忱地支持人民法院公平高效地化解食品安全纠纷,不断优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食品市场生态环境。

谢谢大家。

姚长俊: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市检察院朱进副检察长发布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情况和典型案例。

朱进:大家好,现在由我介绍盐城市检察机关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2023年,盐城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能动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犯罪,扎实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针对办案中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全方位推进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收到良好成效。

一是始终保持从严惩治高压态势。开展制假售假守护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行动,2023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62件147人,其中批捕18人,起诉96人。二是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全力维护公共利益。共受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件、立案31件,发出检察建议15件,相关行政机关已接受并整改到位17件;提起公益诉讼7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7件。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凝聚公益保护合力。聚焦群众关注热点问题,融合各方力量共同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乡村公益保护、老年助餐点食品安全等公益保护专项活动。与行政机关建立衔接协作机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推动区域协同治理。针对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督促履职,形成“一体化打假、一体化保护”的工作格局,从源头守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下面由我通报部分盐城市检察机关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指示,持续净化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盐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市检察院从近两年全市办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选取了10件案例作为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涵盖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涉及老年助餐点食品安全、婴幼儿抗(抑)菌制剂产品安全、假冒伪劣保健品、过期药品回收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多个领域。此外,贯彻落实以系统思维推进诉源治理、强化协同共治集聚公益保护合力等内容在案例中均有体现。充分彰显了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方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洪某某等人诈骗案

江苏某科技公司负责人洪某某等人以3-5元低价定制“驼奶粉”“人参枸杞鹿鞭膏”等固体饮料,其谎称具有补肾壮阳、防癌、降三高、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功能,以抵扣积分、红包、优惠券等方式向老年人电话销售,引诱老年人购买。经查,该公司及下属8家分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诈骗14.37万人,合计诈骗金额4718.67万元。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洪某某等人通过“话术”将普通食品包装成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的产品,客观上让老年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支付钱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案例二: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温某某、陶某某等8人销售假药、妨害药品管理案

2021年至2022年2月,温某某等人向曾某某等人购买cialis(犀力士)、viagra(威尔刚)等药品,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销售总额达753.3万元。经查,上述药品系曾某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鉴定,涉案cialis(犀力士)系假药、涉案viagra(威尔刚)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2023年5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温某某等人被法院判处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60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诉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顾某某购进没有合法来历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在明知其中含降血糖功能的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以盈利为目的,私自贴上自制的“糖服康”食品标签,并置于其经营的某食品经营部中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23600元。案发后,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进行了扣押,经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糖服康”保健食品中均检出禁用成分二甲双胍。2023年8月16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2月26日,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五万元;并判决顾某某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计人民币70800元。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通报部分案例,谢谢。

姚长俊: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市市场监管局朱月明四级调研员通报2023年度十大典型执法和维权案例。

朱月明:现在由我通报2023年度十大典型执法和维权案例案例1:刘某某等人非法制售假冒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31日,根据举报,东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时堰镇某民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多名工人正在非法生产化妆品。经查,2022年6月以来,刘某、练某自购原料及包装,非法生产标有“欧莱雅”“馥蕾诗”“兰蔻”“玉兰油”等商标的化妆品,销售给下线,下线再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029亿元。本案共捣毁化妆品生产窝点3个、销售窝点2个,打掉一个跨上海、广东、浙江等5省8市的化妆品非法制售网络。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涉案的17名人员抓捕归案,其中5名主犯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余从犯正在办理移诉手续。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违法链条长、涉案金额大、违法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从源头上实现对非法生产的根本打击,并在此基础上,坚决斩断该化妆品非法制售案犯罪链条,达到“破网断链”的整体打击效果。

案例2: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交付未经检验锅炉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6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新购入的蒸汽发生器涉嫌虚假标注参数,生产单位为扬州某能源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通过“大容小标”方式,将涉案锅炉虚标伪造为非特种设备目录的蒸汽发生器产品以逃避监管,且锅炉在销售、交付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交付未经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为保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要求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业的检验机构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制造过程应当经过专业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不法企业往往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规避安全监管,虚标锅炉参数,以锅炉“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不需监管检验”吸引买家,获取销售竞争优势,必须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案例3:某水泥制品厂生产销售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水泥管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5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央视“3.15”晚会报道线索,联合公安对滨海县某水泥制品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接受7家滨海县高标准农田项目中标单位实际施工人委托,生产、销售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水泥管)。向7家施工单位分别提供标有CMA标识的4份《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检测报告》用于结算。经鉴定,上述检测报告非其标示的检测机构出具,系当事人伪造送样日期、检验日期的质量证明文件。当事人伪造上述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水泥管)共销售3919节,合计货值金额103.73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62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低价中标后使用劣质材料,并伙同材料供应商伪造材料合格证明文件用于蒙蔽监理单位或发包单位,不仅降低工程质量,同时还会带来生产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该类有重大震慑力的大案要案,实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市场监管真正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不断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案例4、阜宁县阜城某超市经营过度包装的月饼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1日,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阜宁县阜城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标称“玉带牌盒装月饼”5盒。经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包装盒的测量、计算,判定该商品的包装为过度包装。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了《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阜市监责改〔2023〕10010921号),依法对上述食品责令下架处理。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见上述食品仍在货架上销售。该局于2023年9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过度包装的月饼的违法行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二千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精致、高档、小众,这些形容词附加在商品上,会激起部分消费者的兴趣,商家正是抓住了这样的消费心理。商家与其在过度包装上下功夫,不如在包装材质上搞创新,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材料,既节约了成本,又增加了卖点。该案查处既提高了执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又紧盯流通环节,严格商品包装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让商品回归本质,将治理机制再拧紧一扣。

案例5:某公司违法改装待售的电动自行车被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1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电动车经营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1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产品合格证参数外观简图不符。经查,当事人对上述1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改装,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均超过50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标准,当事人在该局检查后将上述自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因当事人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射阳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擅自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使得上述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风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与车辆管理所建立通报机制,供需两端发力从根源上遏制电动自行车超标、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打下坚实基础。

案例6:餐饮店变相强制收取茶位费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9日,消费者投诉亭湖区某餐饮店强制收取茶位费。经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查证,该餐饮店不提供纸质菜单,需要消费者通过手机扫描餐桌上的二维码进入微信小程序点餐,必填就餐人数,小程序自动根据人数在“订单详情”中添加每人1元的茶位费,并据此结算,并没有通过其他方式明示收取此项费用,已经累计收取2111元。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退还价款,停止违法行为,于6月2日决定没收无法退还的263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111元。

【典型意义】这种扫码点餐的消费新模式,通过程序设置默认接受的方式,价外收费,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金额虽小,侵权面广,必须予以遏制。

案例7:美容美发店祛黑头误导消费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6日,大丰区蒋女士在某美容美发店理发时,店员向她宣传,店里正在搞活动,面部黑头处理只需要80元,很划算。蒋女士高兴地同意了,却在结账时被告知,80元是处理一个黑头的单价,一共处理了13个,总计是1040元。蒋女士不服,向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调查过程中,该美容美发店店长辩称,店内有相关项目价目表,已经明示消费者祛黑头的单价,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调解人员指出,店内有价目表,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已经知晓,更重要的是店员在现场只告知消费者面部黑头处理是80元,并没有说明详细内容,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美容美发店认识到店员在引导消费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过错,最终退还蒋女士1040元,并表示将加强员工培训,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典型意义】价格介绍不明晰,引导消费有噱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案例8:餐厅设施不符合保障消费安全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0日晚消费者刘先生携带小孩在东台惠阳路某餐厅就餐时,因桌椅边角尖锐,未经包裹、覆盖,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小孩摔倒后头部被桌椅边角磕破,该餐厅拒绝承担责任,不愿赔偿医疗费用等合计2500元的损失。法律赋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厅桌椅有尖锐角,经营者未设置警示文字或标志,更未采取包裹等防护措施,致使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磕破头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小孩家长监护责任也存在过失,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于3月1日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餐厅同意赔偿刘先生1300元。

【典型意义】任何经营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餐厅的消费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食品安全,还应包括设备设施和营业场所的安全。

案例9:网购盲盒消费维权案

【基本案情】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某网络销售店在抖音商城上采取盲盒方式销售潮玩用品,2023年9月射阳县孙女士通过抖音平台购买其130份盲盒,单价39.9元,总价款5187元。盲盒收到后,发现均为价值较低的文创产品,同时抽中83个积分。本以为一个积分可换一个盲盒,弥补一些价差损失,但该潮玩店客服解释每个盲盒需4至5个不同的积分进行兑换,且直播间展示的部分盲盒不可以兑换,消费者抽中的积分无法使用,导致盲盒“惊喜”不成反惹烦恼。消费者多次与抖音平台及潮玩店协商,并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均无果。射阳县消保委伸出援助之手,积极与抖音平台和潮玩店联系,指出该店未事先明示积分兑换的具体规则、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不到位,且积分兑换商品,涉嫌变相换购行为,不符合《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的要求,敦促经营者诚信经营,不得误导消费者。经多次交涉,2023年10月8日该潮玩店终于全额退还孙女士盲盒购买款5187元。

【典型意义】“万物皆可盲盒”成为一种流行趋势,是新型营销手段和消费业态。消费者盲盒消费要理性,天上不会掉馅饼。盲盒经营有规范,经营者必须守好红线,方能行稳致远。

案例10:超市收银系统“反向抹零”侵权案

【基本案情】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阜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验证,阜宁县阜城镇某超市销售某商品结算价应是7.47元,但收银处结算数额为7.50元,多收取0.03元。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超市收银系统将商品价款的分值设计成四舍五入,“四舍”系让利,“五入”即“反向抹零”,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阜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厘清“舍零取整”与“反向抹零”的区别,认定构成违法行为,2023年1月4日决定责令该超市停止违法行为,因多收1915.32元价款难以退回,予以全部没收并处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小事,小案件反映大民生,消费维权就在我们身边,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要勇于维权、敢于监督。

我的通报完毕,谢谢大家。

姚长俊: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我们的话题现在就交给现场的记者朋友们,请大家自由提问。

省广电总台:请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着虚拟数字人和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应用,虚拟主播开始逐渐补充甚至替代真人主播,那么在利用虚拟数字人开展直播、短视频等商品信息介绍中需要注意哪些合规事项?

朱月明: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虚拟数字人使用真人形象的,利用虚拟数字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组织、个人应当与真人形象的权利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形象、声音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消费咨询助手、直播主播、短视频营销等应用场景使用虚拟数字人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标注,提示消费者注意。最后,对于利用虚拟数字人开展直播、短视频等商品信息介绍与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信息展示的要求是一致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央广网:请问市中院,您刚才介绍了市中院出台的《为食品安全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意见》,请问后续有哪些具体的活动与措施落实文件精神?谢谢。

詹荣安: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意见》出台后,关键是落实,确保尽快落地见效。《意见》主要涉及到11条具体举措,需要两级法院和相关部门一起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把各项措施抓细抓实抓好,市中院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意见》的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推广。今天这个新闻发布会就是一次很好、实用的宣传,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在会后开展全面的宣传、报道。后续,我们会通过“送法进园区、社区、校园”、巡回审理等活动对《意见》进行宣传、推广。

二是细化工作分工。我们将会同市中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及基层法院相关条线部门,认真梳理细化《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指导各法院结合自身案件审理实践情况,制定适用自身的具体工作方案,上下联动确保《意见》各项举措早落地、早生效。

三是强化跟踪问效。市中院将借调查调解案件、上下级法院联动商讨疑难案件的契机,结合实地调研、座谈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中适用《意见》所碰到的难点、堵点,确保《意见》举措得到具体的落实与适用。

四是做好总结分析。今年下半年,拟在全市两级法院收集一批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并从中择优选出十件重点打造,通过盐阜大众报、市中院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并向上级法院推介;同时,及时总结推广各法院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大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研判、共商解决之策。

新华网:请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医疗器械主要有哪些呢?如何选购“家用医疗器械”? 

姚长俊: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家用医疗器械常见的主要有家用治疗仪器类:比如远红外线治疗仪、磁疗仪、理疗仪、中频治疗仪等。家用检测器械类:比如血压检测仪、血糖检测仪、电子体温表、听诊器等。家用医疗康复器具类:比如家用制氧机、颈椎腰椎牵引器、防压疮床垫、矫形器等。

选购家用医疗器械,购买时要从产品分类、证照等多个方面入手。

(1)要在医生指导下购买使用。医疗器械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医疗器械前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弄清产品的作用机理、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禁忌证等,结合医生的建议和自身情况选择产品。

(2)要学会查看产品证照。所有的医疗器械,包括进口医疗器械在内,都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后方可上市销售,包装、说明书上必须印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备案)证号、产品注册(备案)证号。没有生产许可(备案)证号和产品注册(备案)证号的,要么是假冒产品,要么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证号的真伪。

(3)要看经营者有没有资质。为了确保购买的产品合法有效,消费者要到正规的药店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在购买时要查看商家是否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

(4)消费者在购买医疗器械时一定要索取购物发票,因为正式发票是购买凭证,在产品保修、质量投诉中用处很大。消费者千万不能图省事、贪便宜购买没有正式票据的产品。

江苏法治报: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2024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提出10周年之际,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朱进: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全市检察机关将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高水平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一是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乡村公益保护专项工作,切实加大农村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等领域办案力度,破解农村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二是扎实推进“六长出题”工作,主动提请两级党委、政府等领导为检察工作“出题”,通过专项监督、专案办理等方式高质效“答题”。三是持续加大新业态食品药品领域案件办理力度,聚力解决网络营销、社区团购、医美宣传等新业态中的食药安全问题,回应社会新关切。四是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全方位、全流程做好诉的确认,做到应诉尽诉,着力实现立案精准、办案精细、效果精优。五是深化“公益诉讼+”融合机制,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的同时,借助“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共同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合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盐城广电总台:修订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生鲜灯”如何规定?如何辨别哪些灯是“生鲜灯”?消费者发现使用生鲜灯如何投诉举报?

朱月明: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对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生鲜灯”问题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消费者可以采用查看光源亮度和食用农产品色泽、对比自然光下食用农产品色差等方法,辨别灯具是否合规。

如果发现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使用“生鲜灯”等影响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备,可以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拒不改正,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姚长俊: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们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与我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交流,同时可以参阅发布会提供的有关材料。

各位记者朋友,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既是拉动消费需求的重要保障,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希望各级媒体围绕“激发消费活力”年主题,携手执法、司法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宣传、推介和监督作用,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一老一小”、直播带货、预付式消费、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开展消费监督活动,全面推介我市消费维权和消费环境建设的特色做法和成功案例,通过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行业黑幕,进一步树牢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全市形成科学消费、合理消费、健康消费、文明消费的良好氛围。全市执法、司法等职能部门也将持续加强消费领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着力规范消费市场秩序,加大放心消费创建力度,不断营造安全放心、质量放心、环境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的消费环境,努力让更多老百姓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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