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执行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软件操作使用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做好验收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盐城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我市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区县政府共同承担。各地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二)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数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普查工作要求,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锻炼人才,组建普查队伍。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四)压实责任,保证普查质量。各普查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普查机构要发动本地媒体、协调相关机构部门,全过程、多形式、多维度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报道,生动反映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宣传阐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动员全社会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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