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2年,省政府印发《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动态管理及监督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适用2021年印发的《盐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盐政规发〔2021〕6号),相关内容已不符合现阶段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有必要制定《规定》。
2.问: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3.问:哪些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4.问: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因经济社会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制定机关可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5.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哪些?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评估论证;
(2)征求意见;
(3)合法性审核;
(4)集体审议决定;
(5)向社会公布。
6.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什么限制性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规定下列事项:
(1)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3)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妨碍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6)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事项。
7.问: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三项初审前置”制度是什么?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法性初审主体责任,实施文字语句初审前置、本行业合规性初审前置、制定文件程序初审前置制度。
8.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1)制定主体是否具有制定权限;
(2)制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策规定;
(3)制定过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4)文件形式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格式;
(5)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9.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5年。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