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
(2024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2024修订)》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

(2024修订)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能级,积极打造新质生产力,努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现就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一、加强创新技术突破

(一)健全科技计划项目体系。根据项目体系建设情况,逐步增加科技计划项目支出占比。市级建立完善以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全链条为基本框架的项目体系,统筹实施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科技安全等计划。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技咨询专家库系统。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征集制度,重点面向企业创新需求编制申报指南。鼓励县(市、区)根据实际建立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二)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设立市基础研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支持在盐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重大创新平台、产业龙头企业等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大力培育青年科学家和青年科技人才,试点对青年优秀博士给予专项支持。

(三)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围绕全市“5+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23条重点产业链,开展制约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单个项目资助30-50万元,对重大项目实施滚动支持。实施前沿技术创新专项,支持面向未来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单个项目资助50-100万元。健全“揭榜挂帅”常态化推进机制,探索开展“赛马制”“里程碑”“业主制”等新型项目组织形式,分档择优给予单个项目资助100-500万元。对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开展产业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单位,按要求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二、引育科技创新主体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含)以上、增幅超过10%(含)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

(五)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高企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的,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高企认定的,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重大科创平台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获省认定的奖励100万元,市“揭榜挂帅”项目对创新联合体给予优先支持。

(六)大力培育创新标杆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实施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通过省或市评估发布的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20%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40万元。

(七)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对新落地科技型项目和企业,三年内根据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探索采用“拨改投”方式对优质科创项目和初创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市级以上园区对科创项目引荐机构、引荐人给予奖励。

三、强化科创平台载体建设

(八)支持建设研发机构。对在盐(含域外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家、省实验室(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新建全国、省重点实验室,分阶段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企业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最高奖励50万元。

(九)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以投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模式建设的、具备企业独立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内由所在县(市、区)择优分档分期给予支持。新增省列统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

(十)强化创新创业孵化全链条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孵化器、加速器年新增20家以上通过国家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孵化器、加速器10万元;在孵企业获得高企认定的,按每家5万元标准奖励孵化器、加速器。

(十一)加强人才创新站点建设。获批组建院士工作站奖励100万元。获批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引进1名博士奖励设站单位10万元,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获批研究生工作站奖励10万元。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奖励20万元。

四、鼓励园区创新发展

(十二)支持高新区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组织开展省级以上高新区创新能力评价,评价优秀奖励50万元。

(十三)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奖励20万元。

五、推进科技协同创新

(十四)持续深化产学研合作。对我市企业引进市内外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副总牵头的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单个项目资助10-30万元。对参与长三角创新合作、南北挂钩服务、军民融合、对口支援等协同创新项目给予支持。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公务标准由财政承担。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建设,获批建设给予最高奖励50万元。

(十五)鼓励域外科创中心建设。支持各地到创新资源丰富地区通过购买、租赁、合作建设等方式建设域外科创中心(含离岸孵化器),享受《关于全市科创飞地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支持各地建设市内离岸科创中心,入驻企业同时享受市、县(市、区)相关政策。

(十六)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对概念验证中心按照上年度服务费用的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提出概念验证,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加快科技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应用场景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的1‰最高奖励20万元。

六、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十七)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首次被认定的省研发型企业、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通过创新券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额度10万元。

(十八)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大力招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来盐设立各类创新子基金,根据子基金项目投向予以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50%的配套出资。经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其首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首轮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评估,按其投资的实际损失给予20%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市级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内企业首次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营造全社会创新氛围

(十九)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我市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市政府名义承办国家、省、市科技创业大赛和市科技招商推介活动的单位,市财政最高补贴30万元。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对创新创业大赛落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强化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设立盐城市科技创新发展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对在全市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2023年度各项奖励仍按盐政发〔2021〕19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相关政策不得低于市级标准,鼓励根据情况对本政策未提及的市级科创品牌给予奖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实施细则。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所涉资金来源,区由市、区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县(市)由县(市)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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