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15年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盐办发〔2015〕76号),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期间,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新政陆续出台,我市城乡居保政策需要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基金筹集、保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待遇享受、基金监管、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附则等。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税务部门征收保费、财政部门保障补贴资金,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司法、审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加强基层平台建设,优化基层服务机构职能配置,明确基层平台工作职责,提升基层经办保障能力。
二是明确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2个月且已办理暂停缴费手续,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大了参保范围,更好地体现了城乡居保“兜底保障”的属性。
三是调整缴费档次。将市级现行的年缴费100元—5000元12个档次,调整为100元—5000元5个档次。最高和最低缴费档次不变,合理引导参保对象选择中高缴费档次,逐步提高将来保障待遇。其中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政府代缴保费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四类缴费困难群体。各地可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规定,结合当地参保人员缴费实际,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增设的缴费档次应明确补贴标准,确保原有待遇不降低。对有较高缴费档次需求的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应积极引导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是落实集体补助。明确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引导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增加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将来保障待遇。
五是完善待遇政策。在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和高龄倾斜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鼓励各地设置与个人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长缴费、多缴费,提高将来保障待遇。
六是明确施行时间。《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