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19 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持续深入开展全市水环境治理工作,统筹推进河道除黑消劣、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提高污水设施运营管理能力和水平,结合盐城实际,我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令第641号)、《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2014)和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盐城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达70%(按化学需氧量因子核算);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60%以上面积建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6万吨/日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运作模式、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四部分共15条。其中第一部分目标任务,明确2025年总体目标和各年度目标,包括污水收集处理率、达标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污水治理投资额、污水厂运行比例等。第二部分运作模式,坚持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运营、统一考核监管;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强调“厂网一体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成本集约化”的“四化”要求。第三部分重点工作,明确有关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安排,2023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与市城投集团(净水公司)签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协议;2023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整合;2023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工作;2025年底之前,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年度提高不低于5%,城市厂进水浓度年度提高不低于10%。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明确了职责分工及监督考核等内容。市住建局牵头指导全市污水处理一体化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对城镇污水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监测;各地净水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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