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3-24115 组配分类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07-20
文号 盐政规发〔2023〕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减灾救灾
时效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盐城市海洋渔船防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海洋渔船防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海洋渔船防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海洋渔船防风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海洋渔船防风工作措施,推动全市渔业安全管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在册海洋渔船的防风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海洋渔船防风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海洋渔船防风有关工 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海洋渔船防风监督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四条  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事、气象等部门建立海洋渔船防风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开展海洋渔船防风管理工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海洋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做好海洋渔船防风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三)海事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船舶安全避风;

(四)气象部门负责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动向,及时发布盐城海区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第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船的防风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渔船的防风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海洋渔船海上防风预报等级分三级:

(一)严重: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或台风;

(二)较重:海上风力8-9级;

(三)一般:海上风力7级。

具体海洋渔船海上防风预报预警,由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气象部门海区大风预报预警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及时发布。

第七条  海上大风预报预警信息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指挥系统、渔民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发布到所有渔船。

第八条  海洋渔船按船型大小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按作业海域分为两类:东沙海域作业渔船,其他海域作业渔船。

第九条  东沙海域作业渔船接到预报信息后按分类及时采取如下避风措施:

(一)收到严重预报信息时的防御响应:所有海洋渔船就近入港避风;

(二)收到较重预报信息时的防御响应:海洋小型渔船就近入港避风,海洋大中型渔船停止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入港避风或驶离受影响区域抛锚避风。

第十条  其他海域作业渔船接到预报信息后按分类及时采取如下避风措施:

(一)收到严重预报信息时的防御响应:所有海洋渔船就近入港避风;

(二)收到较重预报信息时的防御响应:海洋中小型渔船就近入港避风,海洋大型渔船停止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入港避风或驶离受影响区域抛锚避风;

(三)收到一般预报信息时的防御响应:海洋小型渔船就近入港避风,海洋中型渔船停止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入港避风或驶离受影响区域抛锚避风。

第十一条  按照风力影响和海洋渔船船型大小,防风防御响应返港时间规定可分为三类:

(一)收到严重预报信息后,返港渔船应在受到风力影响24小时前到港;

(二)收到较重预报信息后,返港渔船应在受到风力影响12小时前到港;

(三)收到一般预报信息后,海洋小型渔船应即召即回。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气象部门不同海区实时天气预报变化情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适时调整防御措施。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要加强渔船安全监管,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长严格落实海洋渔船防风管控措施:

(一)关注天气信息,出航前查看作业海域天气预报,提前规划生产作业周期。

(二)规范作业行为,在海抛锚避风期间渔船应加强值守,做好充分应急准备,大风影响结束前严禁利用渔业辅助工具从事生产作业。

(三)服从指挥调度,根据海上大风预报等级分级分类采取避风措施,进入渔港后除保留必要值守船员,其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收到异常天气信息,应当回港避风而拒不回港,抗风作业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  海洋渔船防范台风管理依据《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执行,防风期间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依据国家、省、市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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