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2022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59号),公布《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要求,对照《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取消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四、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国防动员办);“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市国防动员办。“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规定分别实施。

五、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分别实施。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快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完成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抄送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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