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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3〕25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6-19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9


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业务应用、网络安全以及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办公使用的电脑、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移动存储设备、手机、软件产品、耗材、专用智能终端设备,用于部门宣传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教育、职业培训领域的各类实训教室、多媒体教室建设和维护不在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审批范围内。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数字盐城”建设领导小组是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及200万元以上项目。

(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职责统筹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审批和全流程管理,负责编制年度项目储备库、技术审核、资金计划和竣工验收,负责云数环境和数字底座的采购建设、统筹分配、规范管理和技术支撑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负责电子政务网络环境的统筹、整合、分配和管理;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概算评审和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

(五)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数据安全审查和监管;

(六)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中的密码应用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七)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过程中的保密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八)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顶层设计、储备项目编制、项目申报、资金申请、项目执行、项目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按要求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共享开放类型,建立数据管理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

第七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保障措施,按要求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八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于当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报“数字盐城”建设领导小组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要求及时组织申报。

第九条 储备库半年增补一次,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经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会商同意,可以增补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不纳入储备库,直接报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第四章 审核审批管理

 

第十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报市大数据管理局技术审核,报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审核审批材料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前期论证,项目申报材料要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利用现有市级数字基础设施,除涉密项目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托政务云、信息资源中心、电子政务网络等数字城市底座和共性能力开展集约化建设;

(二)按照“一部门一平台”原则,加强内部系统整合,原则上不得各自为政、分散建设;

(三)所建项目相关功能应与政务服务“苏服办”、涉企服务“盐企通”、便民应用“我的盐城”App、行政办公“盐政通”四大总入口相衔接;

(四)利用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可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和建设;

(五)市县平台(系统)一体化建设,市级新建平台(系统)原则上应延伸至县(市、区),建成市县共用平台(系统)。

第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行业专家和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合会审。

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出具审核审批意见。2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数字盐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部门出具审核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设计、决策、报批等工作。项目建设方案要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十三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与项目承建单位约定项目承建单位承担不少于2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政务信息化项目形成的版权、专利、著作、发明等项目成果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承建单位应制定项目运行维护方案、培训计划和培训教程。

第十七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合同约定进度开展项目建设,每季度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主要包括手续办理情况、招投标情况、开竣工情况、实施情况、当前开发进度、当年完成投资、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累计完成投资、累计使用资金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报告,并抄送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市行政审批局: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初验)、系统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终验)三个阶段。涉密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非涉密项目初步验收(初验)、系统试运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终验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参与联合验收。

项目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合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由业主单位牵头组织验收,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参与。

委托市大数据集团代建的项目,由委托单位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组织)验收的,应当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延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应当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投资概算评审制。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额达50万元(含)以上项目概算须经市财政局评审,合理确定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投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须提供市大数据管理局技术审核意见、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文件、市财政局投资概算评审报告(50万元(含)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运行低效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资源集约和数据共享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如发现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20211126日颁布的《盐城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2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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