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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办发〔2023〕2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
国际国内竞技体育类赛事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5-29 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竞技体育类赛事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9


盐城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

国际国内竞技体育类赛事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体育强国战略和奥运振兴计划,扎实推动体育强市建设,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训练单位和广大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在国际国内竞技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突出成绩、突出贡献的原则,运动员按比赛成绩进行奖励,教练员、工作人员、训练单位实施绩效考核。

第三条  对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和训练单位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比赛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所的贡献,并结合政治素质、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章  赛事分类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国际国内竞技体育赛事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赛事为国际竞技体育类赛事,包括奥运会、“三大球”世界杯、残奥会、世界特奥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三大球”亚洲杯、亚残运会、青奥会、亚锦赛、亚青赛等。

二类赛事为国内竞技体育类赛事,包括全运会、全国残运会(特奥会)、全国特奥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等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单位文件确定的正式赛事。

三类赛事为省级竞技体育类赛事,包括省运会、省残运会、省年度青少年锦标赛、省残疾人体育单项锦标赛等省体育局及有关单位文件确定的正式赛事。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盐城市注册,代表盐城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由盐城市输送,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及国际体育比赛的运动员。

本办法中所称市级教练员是指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队教练员,基层输送教练员是指把运动员输送到市级训练单位的县级教练员或学校体育教师。主教练是指负责队伍训练及比赛任务的市级教练员,助理教练是辅助主教练工作的教练员。所称启蒙培养学校是指运动员启蒙训练所在的普通中小学校(含少年业余体校等)。

一类赛事、二类赛事中,所称教练员包括市级教练员和基层输送教练员,其中市级教练员奖励标准为教练员奖励金额的80%,基层输送教练员奖励标准为教练员奖励金额的20%。三类赛事中,所称教练员是指市级教练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一类赛事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比赛名称

人员

金牌

银牌

铜牌

第四至八名

奥运会

“三大球”世界杯

运动员

100

60

40

10

教练员

50

30

20

5

残奥会

运动员

100

60

40

10

教练员

50

30

20

5

世界特奥会

运动员

3

2

1


教练员

培养输送获奖牌运动员的

我市教练员奖励3


世锦赛、世界杯赛

运动员

50

30

20

5

教练员

25

15

10

2.5

亚运会、青奥会

“三大球”亚洲杯

运动员

10

6

4

3

教练员

5

3

2

1.5

亚残会

运动员

6

4

2


教练员

培养输送获奖牌运动员的

我市教练员奖励3


亚锦赛、亚青赛

运动员

6

4

3

2

教练员

3

2

1.5

1

对盐城有重大影响力的教练员、运动员,奖励资金可以适当上浮;实施主教练负责制的运动项目,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励名次奖励经费的50%发放;启蒙培养学校按其培养的每一名运动员奖励经费的10%发放。


第七条  二类赛事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比赛类别

人员

金牌

银牌

铜牌

第四至八名

全运会

运动员

10

6

4

2

教练员

5

3

2

1

全国残运会

运动员

5

3

2

1

教练员

培养输送获奖牌运动员的我市教练奖励2

全国特奥会

运动员

2

1.5

1


教练员

培养输送获奖牌运动员的

我市教练奖励2


全国特奥锦标赛

运动员

1.5

1.2

1


教练员

培养输送获奖牌运动员的

我市教练奖励1.5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运动员

5

4

3


教练员

2.5

2

1.5


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青年、少年)锦标赛、冠军赛

运动员

4

3

2


教练员

2

1.5

1








对盐城有重大影响力的教练员、运动员,奖励资金可以适当上浮;实施主教练负责制的运动项目,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励名次奖励经费的50%发放;启蒙培养学校按其培养的每一名运动员奖励经费的10%发放。

第八条  三类赛事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一、省运会、省残运会(省特奥会)

(一)教练员和运动员奖励标准

比赛类别

人员

金牌

银牌

铜牌

第四至八名

省运会

运动员

0.6

0.35

0.25

每分奖励0.025

教练员

1.2

0.7

0.5

每分奖励0.05

1教练员:

1)在完成与承训单位所签订金牌任务的基础上,每超额获得金牌1枚,奖励2万元。

2)完成与承训单位所签订的金牌和总分2项目标任务的,另外再给予奖励1万元。

3)获得集体项目第二名,另外再给予奖励2万元。

4)获得集体项目第一名或获得单项、小团体累计金牌在3枚以上(含3枚)的,另外再给予奖励5万元。

5)获得单项、小团体累计金牌在6枚以上(含6枚)的,另外再给予奖励10万元。

6)所直接带领训练满一年的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2枚以上2的,提请市政府对该名教练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所训运动员获得省运会金牌的女性教练员,优先推荐参与市“三八红旗手”评选。

7)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运动队、省体校的运动员,在省运会上取得金牌,奖励基层输送教练员按市级教练员奖金的20%给予奖励。

8)省运会周期内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解放军运动队并正式办理入队手续的运动员,每输送一名奖励市级教练员4000元,同时奖励运动员的基层输送教练员2000元;输送至省体校的运动员,每输送一名奖励市级教练员1000元,同时奖励运动员的基层输送教练员500元。

9)实施主教练负责制的运动项目,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励名次奖励经费50%发放;足球守门教练员的奖金为所带队伍教练员奖励名次的奖金总和,除以队伍数得到的数额。

10)柔性引进指导项群开展训练的高水平教练员,按所指导项群参加省运会所获奖金总额的30%给予奖励。

2运动员:

1)双人和小团体及集体项目,每名参赛队员按教练员奖励名次奖励经费的25%发放。

2)同一名运动员获2枚金牌及以上的(集体项目除外),每枚金牌奖励1万元。

3)对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优先推荐参与“市优秀少年队员”和“市优秀共青团员”评选。

省残运会

运动员

1.5

1.2

1

每分奖励0.1

教练员

完成赛前预定目标任务,奖金1万元,超额完成赛前预定目标任务,并进入全省前六名,奖金1.5万元,助理教练按60%发放。

省特奥会

按省残运会标准50%发放。







(二)单位奖励标准

1承训单位参赛奖励

根据各承训单位完成目标责任情况,按以下办法对“训科医教服”一体化保障人员进行奖励:

1)盐城体育运动学校完成金牌、总分2项目标任务奖励40万,完成1项目标任务奖励15万元。每完成1个承办项目金牌、总分2项目标任务,再给予奖励3万元;完成1项目标任务,再给予奖励1万元。

2)其它市本级训练单位完成金牌、总分2项目标任务奖励20万元,完成1项目标任务奖励8万元。市体育场、市游泳馆完成金牌、总分2项目标任务,再给予奖励5万元;完成1项目标任务,再给予奖励2万元。市省级青少年网球训练中心、市射击运动训练中心每完成1个承办项目的金牌、总分2项目标任务,再给予奖励3万元;每完成1项目标任务,再给予奖励1万元。

3)市队县办项目的县办单位完成金牌、总分2项目标任务奖励10万,完成1项目标任务奖励5万;每完成1个承办项目金牌、总分2项目标任务,再给予奖励3万元;每完成1项目标任务,再给予奖励1万元。

4)启蒙培养学校按其培养的每一名运动员奖励经费的50%发放。

5)单位奖60%的奖金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2社会俱乐部等社会组织参赛奖励:单部单项在省运会上获1枚金牌奖励6万元,获2枚金牌奖励13万元,获3枚金牌奖励19万,获4枚金牌及以上奖励30万元。获得每块银牌、铜牌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4-8名按照每分0.1万元奖励。

二、省年度青少年锦标赛、省残疾人体育单项锦标赛等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1运动员的奖励标准为: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

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主力队员按照实际比赛名次同单项奖励标准执行,替补队员发放标准为主力队员的50%。主力队员核定人数不超过规程规定报名人数的70%(有年龄要求分时段比赛的项目按比赛要求上场人数核定)。

团体项目获奖的,按比赛成绩对照单项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市级教练员的奖励标准为: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集体项目按照上述3倍标准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按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和相关赛事组委会公布的成绩等,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进行确定。

第十条 相关奖励由市体育局会同市残联、市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审批,市体育局提出奥运会、亚运会等比赛的奖励方案,市残联提出残奥会、亚残会等残疾人比赛的奖励方案,赛后按组委会公布的比赛成绩核算奖励金额,经公示后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申报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因违反赛风赛纪被赛事组委会处罚的,由市体育局、市残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盐城市体育局、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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