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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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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顾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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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詹荣安
文字实录
侍学兵: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值此机会,我代表主办方向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并通过你们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今天,我们召开盐城市3·15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消费维权领域司法审判、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等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顾硕,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詹荣安,市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许正胜,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朱月明,我是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侍学兵。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新华日报、现代快报、中国新闻网、省广播电台、扬子晚报、江苏法制报、新华社新华网、交汇点、网易新闻、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盐阜大众报新媒体中心、盐城广电总台电视节目中心、盐城广电总台广播节目中心、盐城广电总台新媒体中心、中国盐城政府网站等。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记者朋友的到来。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市场监管局顾硕局长发布2022年度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及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顾硕: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同大家见面。首先,我代表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家一直以来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根据发布会的议程安排,我向大家介绍一下2022年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及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一、2022年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迎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动力,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保安全、护公平、提品质、促共治,扎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一是畅通受理渠道,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推进12315与12345热线并号运行,全国12315平台与盐城12345热线实现互联互通。加强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建设,推进“盐城智慧315”“盐城掌上消协”等投诉平台优化调整。12315及12345热线全年受理消费投诉举报27250件,其中投诉15977件、举报11273件,按时处置率100%,累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1058万元。
二是注重示范创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大力实施“满意消费长三角”和美丽乡村放心消费创建行动,八大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大洋湾店、江苏大地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6家单位获评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建湖县收成村、亭湖区新洋村等8家乡村获评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数量连续3年居全省前列。开展市域全行业“特色盐城”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多部门开展放心网店、放心金融、放心景区、放心餐饮等系列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扩面、培优、提质。
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守护消费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各类违法案件4524件,罚没5258.2万元。在受理调解消费纠纷的同时,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系统诉转案431件,比上年增长30%。加大网络交易和广告监测力度,查处网络交易案件223件、广告案件145件。对违规收费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查办价格领域违法案件82件。开展粮食企业价格计量专项检查,共检查涉粮企业342户次。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发布虚假广告案获评全省十大典型案例。查办的非法制售假冒肉毒素案被公安部、最高检和国家药监局列为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我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获得省市场监管局考评推荐第一名,长效治理6项措施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广。
四是探索社会共治,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常态化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开展消费者满意度系列调查活动,30多万名消费者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压实经营者责任,新增4536家企业做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总数达12538家。全年新发展42家企业入驻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平台,86家企业入驻“盐城智慧315平台”。联合全市法院、检察院系统探索实践“以诉促调,以调息诉”的诉调对接新模式,共支持消费诉讼23件,达成调解协议15件,协助处理司法诉讼13件,实现多元化解决消费纠纷(今天上午我们刚刚得到消息,我市在全国100个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中名列第19位)。
二、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安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全年工作意义重大。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我们将围绕年主题,重点开展六个专项行动,着力营造更加安全、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推动消费增长。
一是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专项行动。大力推进全域放心消费创建,不断完善消费环境治理体系,力争将盐城打造成长三角区域性消费环境建设示范高地。年内全市打造不少于50家各具特色的放心消费精品工程,培育不少于10家以乡村旅游、特色产业为代表的省级美丽乡村放心消费创建示范村。
二是开展“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提升行动。制定全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工作规范,探索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承诺公示制度,加强对无理由退货承诺商家全链条监管,不断改善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年内全市建成不少于50个无理由退货示范区域(商超、街区、商圈),聚力打造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盐城样板”。
三是开展“提振消费信心”消费体验行动。通过直接送用、免费使用、展示试用等方式开展消费体验行动,组织消费者参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和区域,让消费者近距离体验企业产品和服务,增强相互沟通,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广大消费者“想消费、敢消费、能消费”。
四是开展“放心菜篮子”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和规范化建设,从食用农产品入手,强化溯源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扎实推进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年内建成271家农贸市场快检室,实现农贸市场快检室全覆盖、群众“你点我检”全覆盖。
五是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行动。加强反食品浪费政策解读和法律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努力营造勤俭节约社会氛围。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和网络监测,畅通举报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加强反食品浪费执法,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反食品浪费日常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是开展突出问题整治行动。聚焦消费的痛点、难点和堵点,统筹推进“双打”、“网剑”、民生领域“铁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医美行业专项治理等行动,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打响执法为民“盐城铁拳”品牌,切实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档升级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在年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2023年,我们将紧紧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与社会各界紧密携手,加强消费环境建设,改善消费体验,使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让广大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让我们这座城市更有“烟火气”。
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侍学兵: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詹荣安发布近三年两级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为恢复和提振消费,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意见;
詹荣安: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近三年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情况。
近三年,两级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7592件。从审判实践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网络消费纠纷数量明显增加。二是受疫情及政策影响,群体性纠纷明显增多。三是服务消费特别是预付款消费纠纷多见。四是涉农、老、小等特殊群体案件标的大、证据弱、审理难。针对以上特点,我们创新工作举措,积极应对:一是推行小额诉讼,便民利民。二是深化司法协作,形成合力。三是探索集体诉讼,形成示范。四是研判新难案件,统一理念。
下面通报2022年度典型案例。
【案例1】未成年人盲目消费商家应尽谨慎义务
——袁某诉某文身馆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某,2007年出生,2022年4月,袁某经人介绍到某文身馆文身。文身馆在一个月内先后六次给袁某的左臂及前胸部位进行了文身,收取费用4100元。2022年5月22日,袁某的母亲带袁某到医院清洗文身,花费清洗费24999元。袁某的父母要求文身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文身馆作为专业从事文身的经营者,其应当知道文身会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却无视相关规定,在没有核实袁某的身份、年龄或通知其监护人的情况下,应袁某要求多次为其实施文身并收取费用,存在重大过错。袁某的监护人未尽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一、某文身馆退还文身费用4100元;二、对袁某清洗文身的费用损失承担60%责任,即14999.4元,并向袁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17999.4元;三、驳回袁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并未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但文身将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今后成长有一定的影响。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够成熟,对将来发展潜在的不利影响还不能正确认知,而作为从事文身的经营者,应以最大的善意、最大的诚信、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方式,谨慎处置涉未成年人文身服务。在未核实服务对象的年龄或通知其监护人的情况下,从事文身的经营者草率对未成年人实施文身服务,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呼吁学校加强这方面教育,家庭做好未成年人的监管,文身经营场所设立警示标识,多管齐下,共同护航未成人的成长。努力在全社会构筑起共同关注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防护墙。
【案例2】养老机构未尽责老人身亡应担责
——嵇某诉某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葛某某为得到专业的养护管理,于2020年11月20日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由养老院为葛某某提供入住养护等相关服务,葛某某每月支付3000元服务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1年2月13日凌晨,由于养老院管理人员疏忽,致使葛某某于凌晨时分误出本应封闭管理的养老院大门,到院外河道内溺亡,故葛某某近亲属嵇某主张各项赔偿费用88万余元。
【法院裁判】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院与葛某某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养老院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葛某某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安全保障服务,葛某某于凌晨独自从养老院未加锁也未有人看管的南门离开,到院外河中溺亡,故认定养老院未能完全履行谨慎注意及看管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其违约程度酌定由养老院对葛某某的死亡承担5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养老机构服务纠纷增多。2020年7月,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既充分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老有所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养老机构作为一个高龄、高危人群集中居住的高风险服务行业,如何规避养老服务中的服务风险,保护老年人利益,减轻养老机构因服务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始终是养老机构管理者们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和长期困扰的难点问题。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在照顾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健康安全。
【案例3】车辆缺陷致伤害生产销售连带赔
——胡某诉某经营部、制造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9日,胡某驾驶刚买的电动四轮车出门,因车辆前轮发生故障,导致方向失控,胡某反应不及,跌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销售者、生产者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法院裁判】 【】
大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事故因车辆前轮故障致方向失控造成,应认定案涉电动车存在缺陷。销售者、生产者抗辩的胡某受伤系自身操作不当造成的,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遂判决生产者、销售者赔偿胡某的各项损失163154.37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判决提醒消费者,对于电动车等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到有经营资质的商家购买,索要合格证、发票等,如果发生了质量事故,要注意保留证据。同时也警示生产商、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产品,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品牌信誉。
【案例4】药房欺诈卖假药 承担惩罚性赔偿
——谭某诉某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4日,原告谭某在被告某大药房购买了某保健品,合计价款1600元。原告谭某认为被告大药房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药,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其属于明知是假药仍然销售牟利。谭某遂以购买的药品系假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房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药房销售给原告谭某产品的外包装上均明显标明了主要成分、适用人群、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符合法律对药品的定义,故确认被告大药房向原告谭某出售的属于药品。被告大药房明知案涉药品是假药仍然向原告谭某销售,依法应当退还购药款1600元;同时,原告谭某主张被告大药房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本案药房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没有合法手续、无检验报告的药品,向消费者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公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应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5】“高级角色卡”莫名消失平台未尽义务应赔偿
——陈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体验某微信小游戏,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已获得“高级角色卡”。在升级角色时,游戏界面无反应,陈某立即将该情况反映给客服。但客服以需要审批为由逾期处理,导致陈某丢失该“高级角色卡”。另查明:陈某在案涉游戏中合计消费378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承担精神损失。
【法院裁判】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游戏为微信小程序网络游戏,原告作为游戏玩家在体验游戏遇到问题时已第一时间进行了截图并将情况反映给客服,被告网络科技公司在接到原告反馈时,未能妥善处理,被告网络科技公司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原告在游戏中的精力投入、游戏体验、卡片对于原告的价值及抽取卡片的花费,酌情判决被告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50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游、手游中的玩家往往会因为热衷于游戏,并在游戏中充值、消费,有些甚至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倾注个人情感。根据民法典规定,游戏账号、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有一定的资产属性,当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和普通财物遭到侵害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判决有力维护了游戏玩家等消费者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者应遵守法律、行业规定,规范投诉处理机制,推进网游、手游等新兴行业健康、持久发展。
【案例6】商品房面积误差超标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付某等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付某等八十余户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面积误差允许的绝对值及超过该值应承担的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1年付某等人办理产权时发现登记面积已超出合同约定的3%误差比。付某等人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合法有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法院调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系列案件纠纷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住有所居、安居宜居,是万千家庭的共同心愿。一套商品房动辄上百万,普通家庭往往难承其重。房屋的面积、单价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开发商应依约定向购房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面积、质量的房屋。本案裁判明确了法院依法保护合法成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裁判规则,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7】微商交易需谨慎,退款无路买教训
——张某诉与汤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张某通过微信平台向汤某订购某品牌手提包一只,约定最晚2月7日发货,金额为18900元,折后价格15498元。同日,张某通过支付宝向汤某转账15498元。2022年1月20日,因汤某未能按约发货,张某要求退款,汤某同意并多次退款合计1210元。此后,张某多次要求退款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微信向汤某购买某品牌手提包一只并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15498元,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汤某未按约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某要求退还货款,汤某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张某诉讼主张要求汤某退还剩余货款1428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汤某向原告张某返还货款14288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消费方式,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仅可以从淘宝、京东等电商网站购物,微信朋友圈也正从一种社交工具变身成新型“商业圈”。可是朋友圈卖货和网店卖货不同,其经营者大部分是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难以依据该法进行维权。本案提醒消费者,微信代购属于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需谨慎。
【案例8】平台出售奢侈品以伪充真应当罚
——曾某某诉某珠宝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某于2021年4月21日从被告珠宝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易某某旗舰店”的直播间中购买绿松石龙珠一颗,价值11500元。后经鉴定,“检验结论:绿松石(处理),注:充填处理。”双方就退货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裁判】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珠宝公司庭审中认可绿松石泡油确为充填处理的常见方式之一,故原告购买商品后对其进行泡油处理并无明显不当。经鉴定,案涉绿松石龙珠并非真品,珠宝公司已构成欺诈,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有权请求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1500元。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11500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34500元,合计46000元。被告珠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珠宝公司在销售该商品时作出了虚假陈述,曾某某作为消费者基于对珠宝公司的信赖而购买了案涉商品,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珠宝公司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今,网络购物成为大众日常消费模式,与传统线下购物相比,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商品了解不足的情形。作为平台经营的商家更应秉持诚信原则,出售与其宣传、承诺质量一致的商品,否则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9】预收款后停摆 未消费款应返
——左某诉某美容美发店返还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注册某美容美发店。左某先后向刘某、美容美发店充值计7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后,该美容美发店为左某建立了顾客档案,后左某消费了部分项目。根据档案记载,左某尚有充值款6600元未消费。2021年7月份以后,美容美发店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
【法院裁判】
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确认左某与刘某、美容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刘某、美容美发店已预收款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因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继续为左某提供服务的义务,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按照左某的要求退回预收款。故法院判决刘某、美容美发店向左某返还未消费款项。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收款消费模式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领域广泛存在,该消费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将消费者置于被动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司法实务中,在处理预收款合同纠纷时,要及时确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情况,在查明经营者不能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事实后,明确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收款式消费存在风险,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收款式消费时,要谨慎选择商家,注重商家信誉,保留发票和消费凭证等证据,切勿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
【案例10】超资质美容 惩罚性赔偿
——张某诉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9年12月9日到被告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实施美容手术,在进行术前准备工作后,美容医疗门诊部对张某实施了“肋软骨+假体隆鼻术”等手术,张某共计向美容医疗门诊部支付60100元,双方认可鼻部手术费用为39800元。另,美容医疗门诊部为张某实施手术时仅持有美容外科手术资质。如果张某认为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尚未取得相应的医疗执业许可证,为其做肋骨垫鼻尖手术属超范围经营,已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承担交通、误工等费用。
【法院裁判】
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本案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张某行“肋软骨+假体隆鼻术”时,不具备实施该手术的资质,亦未将此情形告知张某,故其行为构成欺诈。另张某到美容医疗门诊部进行鼻部整形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因美容医疗门诊部存在欺诈情形,张某作为消费者请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张某39800元,并赔偿张某119400元,合计1592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美容医疗门诊部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在选择医美机构来帮助自己变美的人越来越多,但因医美机构虚假宣传、诊疗不规范等行为引发的纠纷颇发。如医美机构及其人员无资质或超资质执业、诊疗行为不规范、安全卫生环境不达标、手术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不足等,严重侵害了医美者的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实质性地审查医美机构获批的手术范围,明确医美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扩大诊疗范围,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了对市场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后,提醒广大美容爱好者注意防范美容风险,切勿轻信医疗机构的广告和诱导。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依法、理性维权。
下面介绍《关于为恢复和提振消费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意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意见》对标对表,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关注传统消费模式,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以“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针尖上的安全”。二是保障发展服务型消费,对于商家提供服务、商品涉嫌欺诈的,依法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全市设立14个巡回旅游审理点,就地、快速解决旅游纠纷;依法整治“强迫交易”、“霸王条款”等消费乱象。三是服务培育新型消费。引导规范直播带货、网络团购、境外代购等新业态经营行为,严格平台经营者的法定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构建提振消费信心的工作机制,建立与市场监督、卫健、物价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信息共享网络,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此外,《意见》还结合盐城实际,以司法之力推动解决“买车易充电难”等新能源汽车消费中的痛点、堵点问题,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严格保护合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对盐城特色的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和保护,提升盐城本土特色品牌影响力和消费认同度。
侍学兵: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市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许正胜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情况和典型案例;
许正胜: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盐城检察机关坚持“四个最严”要求,能动履职,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活动,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适时制发检察建议,全方位推进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全力守护群众美好生活。
始终坚持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活动。2022年,共办理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85件183人,其中批捕25人,起诉176人,90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开发区院办理的张某高、刘某伟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张某高在无生产、销售肉毒素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裸瓶冻干粉、肉毒素纸盒、内托、说明书、标签等物,将冻干粉裸瓶贴标组装成保妥适等多种A型肉毒毒素,并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群聊广告等方式对外销售,其生产、销售假肉毒素合计3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伟明知张某高等人销售假肉毒素,为非法牟利,依然通过张某高等人购买假肉毒素后销售或通过上游代发的方式在微信上销售,销售假肉毒素合计9万余元。上述标示为药品A型肉毒毒素,经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目前开发区院已对该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高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刘某伟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现公益保护效果最大化。2022年,共受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38件、立案71件,发出检察建议51件;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3件,挽回消费者利益损失56万余元。如东台市院办理的陈某宝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陈某宝等5人利用含有琥珀胆碱的毒针猎杀家犬或野狗并经加工后流入市场,先后销往江苏、安徽等多个省份供消费者食用,涉案有毒狗肉达1.1万余斤,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东台市院在对陈某宝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东台市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的5人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要求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东台市法院以陈某宝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1万元至19万元不等罚金,对适用缓刑的两名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聚焦群众关注热点问题,融合各方力量共同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注重农村留守老人、儿童食品安全保护问题,常态化开展校园周边“小饭桌”安全、“农村过期食品”整治、“乡村振兴”等公益保护专项行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磋商,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联动机制,强化食药品安全监管,推动区域协同治理。针对检察履职中发现的食药品安全、网络消费、宾馆服务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督促依法履职,形成“一体化打假、一体化保护”的工作格局,从源头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下面由我介绍盐城市检察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宝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电竞酒店、私人影院等新业态消费安全问题整治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产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亭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开展“消”字号产品安全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 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食品安全档案公示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微商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 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张某高、刘某伟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八 亭湖区人民检察院陈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例九 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袁某坡等15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十 亭湖区人民检察院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我再详细介绍一下其中两个案例。
案例二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电竞酒店、私人影院等新业态消费安全问题整治公益诉讼案。
2022年两会期间,建湖籍全国人大代表鲁曼提出《关于“私人影院”监管成空白的建议》。建湖县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积极跟进落实代表建议。组织对辖区内全部5家私人影院、电竞酒店展开拉网式检查,发现3家电竞酒店无限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且存在无证经营、证照过期等问题。相关问题隐患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发现的电竞酒店异化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食品、卫生、版权等问题,建湖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消除食品卫生等方面的消费不安全、不合法因素;建议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加强行政管理,避免电竞酒店异化为未经审批且未成年人可以随意进出的“高档网吧”。
案例三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产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农药、兽药、种子等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是保证初级农产品安全的基础。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县内10个镇区49家经营者存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部分限制性农药无特许经营许可证、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等违规经营农药问题9类;8个镇区15家经营者存在无证经营、销售过期兽药、无兽医处方笺出售处方药等违规经营兽药问题6类;8个镇区28家经营者存在销售未备案包装种子、未建立经营台账等违规经营种子问题,造成农业生产安全隐患,直接威胁农作物、农产品的安全。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问题对相关行政机关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对全县农药经营者进行巡查,针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督促镇区协同主管部门履职,加大《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农药使用的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
谢谢大家!
侍学兵: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朱月明通报2022年度十大执法维权典型案例。
朱月明: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现在由我通报2022年度十大执法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某加油站违法有奖销售及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加油站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起开展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并通过企业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及经营场所展板等方式进行宣传。但在宣传内容中未明确公布全部奖品的数量、种类、品名、规格等信息,并在微信公众号及现场展板上标注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加油站所有”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有奖销售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有奖销售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作出约定,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消费者发现此类“霸王条款”,可以及时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加强指导、强化监管,为消费者营造愿消费、敢消费的良好环境。
案例2:某美发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9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团购优惠券,后为了提升线上销量及线上评价数据,当事人组织员工邀请已经在线下消费过的客户线上购买团购优惠券并评价,然后通过微信返款给客户,虚增了其在“抖音”平台的团购优惠券的线上销量。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线上消费发展迅猛、日益成为消费的主导模式,但线上并非法外之地。商家通过“刷单”虚增交易数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虚假评价,进而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会更容易被买家找到,但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造成了对消费的欺骗和误导。线上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努力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线上消费环境。
案例3: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案
【基本案情】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社会舆情,依法对当事人开发的楼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外宣传了“商业双雄中国商业地产TOP10”的内容,但未能提供上述荣誉的依据,属于虚假宣传。同时上述楼盘售楼部内张贴了部分楼盘房源价格公示表,公布了已销售房源的“幢号”“房号”“单价”“总价”“销售状态”等内容,经核对当事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销售商品房的实际成交价均低于公示的价格,当事人未对真实成交价格进行公示。当事人虚假宣传和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2022年1月29日,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房地产市场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房地产广告乱象,重拳出击。该案的查处,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的销售和宣传行为必须以诚信为本,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戒、消费者无情的抛弃。
案例4: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面包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面包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于3月16日生产了“岩烧香辣鸡汉堡”、“椰奶面包”等数种面包,保质期分7天、15天两种,而在成品面包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0317”、“20220318”。另外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能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管理较为混乱。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面包491包、生产日期编码器1只、包装袋6.55千克;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将面包的生产日期虚标延后1至2天,实际变相延长了保质期,而当事人生产的面包保质期最长仅15天、最短7天,此举实质上存在较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理当处罚。本案的查办,不仅贯彻落实了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而且也是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的具体执法实践,从根本上守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虚假维护保养电梯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5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某小区电梯状况进行检查。经查证,在维保工单登记的维保时间内,当事人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作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6.67元并处以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电梯为广大市民的日常出行提供了便利,为保障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电梯维护保养技术规范。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并如实做好记录。但个别维保单位未严格履行维保责任,维保频次达不到要求、维保质量不高,甚至虚假维保、以修代保,造成电梯带病运行,形成事故隐患。该案件提醒,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 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安全管理责任重于泰山,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强化电梯安全监管,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案例6:黄先生新买农机码表异常维权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6日射阳县黄先生投诉,其购买的一台大型轮式拖拉机,码表显示有50多小时的作业数,并发现有使用过的痕迹,怀疑系二手农机。经与销售商多次交涉,均以已经现场验收为由,拒绝赔偿。射阳县消协与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海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该农机系以旧充新,但码表显示异常,即使未曾使用过,也属于商品质量问题,构成消费侵权行为。经过联合调解,销售商免费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并补偿黄先生1.5万元,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意义重大。射阳县消协启动联动调解机制,把纠纷解决在源头,探索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基层矛盾社会化调处路径,值得推广。
案例7:某未成年人购置电子产品商家不予退货退款维权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东台市消协收到陈先生的投诉,称其14周岁的儿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某品牌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三部手机和两部平板电脑,共计支付三万余元。陈先生前往该专卖店,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表示其并不知道陈同学是未成年人,且电子产品已被激活使用,不同意退款。东台市消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时,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但考虑事实上所购买电子产品已被激活并使用,经调解,专卖店与学生家长达成协议,退还购买价款二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消费行为的效力问题。在此广大经营者,面对消费者是未成年人的时候,合适的商品是可以交易的,过度消费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主动尽责询问,其消费行为是否得到家长的同意,要劝导未成年人不要过度消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同时提醒广大家长,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并保管好家中财物,防止孩子擅自大额支付。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他们健康成长,是包括商家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
案例8:某4S店赠品充电桩质量问题维权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10日大丰区徐女士投诉,她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随车赠送的充电桩不能正常使用,4S店表示只负责汽车质量,不负责维修赠送的充电桩。大丰区消协明确指出,商家依法应当担保赠品质量,并提供“三包”服务,赠品与商品承担同等的产品质量责任,并非“赠品免费,所以免责”。经调解,充电桩供应商免费更换了充电桩,圆满解决纠纷。
【典型意义】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获得附赠的商品或服务,也属于买卖合同标的,销售商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消费者约定,提供附赠的商品或服务,并对附赠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质量担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获得赠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9:某健身房预付费卡维权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2日茆女士等4名消费者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了会籍合约,合计预付费8240元。之后,茆女士等人得知健身公司发行预付费卡,没有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甚至不能确定准确的开业时间,签署的预付费消费在协议中未约定服务履行期限,还有“不得退卡”的霸王条款,就要求健身公司退款,遭到拒绝。他们向射阳县体育主管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健身公司只同意退还4000元,茆女士等人不满意,向射阳县消协投诉,要求全额退款。经消协调查,茆女士等人投诉事实属实,要求健身公司全额退款,但其态度恶劣,答复消协“不予退费”。6月中旬,射阳县消协支持茆女士等人向法院起诉维权。在强大的维权压力下,健身公司于7月25日全额退还茆女士等人的预付费。
【典型意义】预付费方式的消费纠纷频发,调处难,成为消费维权的热点。本案中,健身公司发行预付费卡没有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甚至不能确定准确的开业时间,且利用格式条款单方规定“不得退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解决预付费消费纠纷顽症,需要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共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10:某餐饮店设置“最低消费”维权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4日东台市赵某预定在某饭店8人用餐,饭店负责人为其制定了最低消费158元每客的菜单,后实际用餐人数是6人,并减少了两个菜品。结账时,饭店依然按8客、每客158元的价款收费,合计收费1264元。赵某提出异议,饭店负责人表示实际用餐人数比预定的少了2人,实际消费数额未达到包间“最低消费”标准,依然要按预定的价款收费。赵某投诉后,东台市消协明确指出,饭店设置“最低消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且诱导消费者为了满足“最低消费”而超量点餐,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 因饭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向饭店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免予行政处罚。饭店负责人认识到其行为不当立即整改,退还赵某500元价款,并承诺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常见的设置“最低消费”的投诉案件,而且涉及反食品浪费。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行为无效。《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广大消费者也要自觉形成抵制餐饮浪费的消费习惯。
侍学兵:下面进入采访环节,我们的话题现在就交给现场的新闻界朋友们,请大家自由提问。
新华日报:现在预制菜市场比较火热,消费者们为了方便很多时候也会选择购买预制菜,请问预制菜生产有什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
朱月明:预制菜是指经预先加工处理,方便消费者烹饪或者即食的预包装菜肴。随着生活节奏加快,方便、快捷的预制菜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喜爱,其质量也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年初,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长三角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指引》,为长三角从事预制菜生产制定了详细的标准。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预制菜行业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质方面的监管。从事预制菜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或食品经营资质。二是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对预制菜生产企业的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及运输交付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对产品标识方面的监管。预制菜产品应按照该产品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四是产品质量的监管。有计划地组织预制菜质量检验,对于不合格的产品严格执行召回、销毁等处置措施。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发力,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开展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预制菜的生产经营监管,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中国新闻社: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工作要求,请问市法院出台的《关于为恢复和提振消费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意见》在提振消费信心方面有哪些司法举措?
詹荣安: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市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恢复和提振消费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意见》,《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坚决守住食品药品安全底线,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让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
二是严厉整治“霸王条款”“强迫交易”“预付式”“假促销”等消费乱象;对于消费欺诈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生产者、销售商连带赔偿等。
三是紧贴盐城经济发展实际,盐城是汽车之城、农业大市、湿地旅游城市,《意见》提出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产品行为,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全市设立14个旅游巡回审理点,及时化解旅游消费中的矛盾;加强对盐城本土特色商标保护,提升品牌竞争力、影响力。
四是构建提振消费信心综治格局,多部门联动,从源头上规范经营和消费行为,出现消费纠纷后合力化解,联合宣传典型案例,共建诚信信用体系。
盐阜大众报:当下,直播带货成为电子商务的“新风口”,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消费风险。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直播电商监管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侍学兵:直播电商近年来展现了巨大的生机活力,已经成为拉动消费增长、促进灵活就业、助力乡村振兴的希望所在。尽管直播电商部分存在着虚假宣传、套路促销、无底线营销等违法违规问题,我们仍然强调要扶持直播电商发展,做到边发展边规范。
近期,国家出台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分别制定了具体行为规范和违规惩戒措施。办法出台后,盐城市场监管部门迅速采取了系列措施,包括举办直播合规培训、实施直播电商抽测、组织突出问题整治,以此督促直播电商各法律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同时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监测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的核查处置,2022年共立案查处直播电商违法案件13件。今年我们还将启动建设盐城市移动电商智慧监管系统,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升对直播电商的监管水平。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理性消费,注重保留相关消费凭证。若发现网络直播营销涉嫌违法行为,请向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拨打12315、12345电话举报。
盐城广电总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自我健康意识日趋加强,人们购买家用医疗器械的需求持续增强,请问目前购买家用医疗器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朱月明:人们购买的也都必须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常见的家用医疗器械主要有理疗仪、血压检测仪、血糖检测仪、家用制氧机等。
购买使用家用医疗器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购买医疗器械,使用前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二是购买时要学会看经营者的证照。看经营者有没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备案凭证(目前经营二类产品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三类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要看购买的医疗器械是不是正规产品。可以查看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标示产品注册证号(备案)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同时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nmpa.gov.cn/)查询,在数据查询栏目中点击医疗器械,输入注册证号或产品名称,所有经注册批准的产品都可以查到;四是购买产品后一定要索取发票,以便出现问题依法维权。
侍学兵: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有限,现场提问就到此结束。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与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交流。
各位记者朋友,习近平总书记在3月5日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人民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打造高品质生活的基础性工程,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和帮助,特别需要媒体朋友的参与和支持。我们希望各级媒体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与执法、司法和相关职能部门一道,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大力推介我市消费维权和消费环境建设的特色做法和成功案例,针对“一老一小”、直播带货、预付式消费、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开展消费监督活动,曝光行业黑幕,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全市形成科学消费、合理消费、健康消费、文明消费的良好氛围。全市执法、司法等职能部门也将切实承担起“提振消费信心”的光荣使命,加强消费领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深化放心消费创建,不断创新消费场景、改善消费体验,努力构筑起安全、放心、优质的消费环境,让更多人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盐城新篇章。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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