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13 09:31 浏览次数: 字体:[ ]

《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13日以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背景意义

近年来,我市餐饮业持续发展,餐厨废弃物不断增加,据统计,我市日产餐厨废弃物约300吨,实行一体化收集、运输和处置。为进一步提高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效力和管理水平,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安全管理和处置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最新要求的基础上,盐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33条,主要从立法目的、餐厨废弃物的定义、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适用范围、餐厨废弃物管理中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行为、餐厨废弃物投诉和举报机制等方面予以了规范。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管理制度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要遵守的行为

(一)设置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整洁和正常使用,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不得将一次性餐具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和塑料台布等非餐厨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中存放;

(六)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公共厕所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企业要遵守的行为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每天至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至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出售;

(四)定期对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餐厨废弃物正常处置,贮存、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查、监测、评价,确保废水、废气和废渣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并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七)每月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台账,内容包括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规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规定时限内对投诉或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