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之前我市已发布过网约车管理的实施细则,为什么要发布新的细则,新细则有什么变化呢?
答:2017年,根据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要求,盐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盐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盐政规发〔2017〕3号),对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结构变化,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2023年,盐城市交通运输局修订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对比2017年《细则》,新《细则》从原34条调整为24条,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调整:一是扩大适用区域,将适用区域由原来的盐城大市区(含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盐南新区)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二是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网约车管理相应工作职责。三是放宽经营条件,删去原《细则》中有关网约车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地工商注册登记”、网约车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8万元以及网约车驾驶员“拥有本地居民户籍或者持有本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条款。四是精简重复内容,删去与国家和省有关上位规定相重复的条款。
2.问: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有什么要求吗?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二千六百毫米;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二百五十千米,纯电动车辆轴距不低于二千五百毫米。
(三)车辆初始登记年限小于五年;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问:我有一辆私家车,想从事网约车经营,如果办理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是否会要求我的车辆提前报废,或者影响车辆的价值?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八年。也就是说达到八年的车辆必须退出网约车经营,第十二条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也就是说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但是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的,仍可作为自用车辆使用。
4.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有什么要求,需要办理许可吗?
答:《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C2及以上)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驾驶员可依法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5.问:网约车驾驶员作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新的实施细则对这些驾驶员有什么保护措施吗?
答:新的《实施细则》增加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保障网约车驾驶员权益的一些要求,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报酬以及合理休息,持续优化派单机制,提高车辆在线服务期间的运营效率,不得引诱驾驶员超时劳动。
6.问:我是盐城市大丰区居民,想通过开网约车谋生,请问我应当到哪一级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许可?
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区(不包括大丰区)网约车管理;其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因此在大丰区经营的车辆应当到大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许可。
7.问:现在全市均开展网约车许可,我在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取得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是否可以到各县(市、区)开展经营?
答:盐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区(亭湖区、盐都区、市经济开发区、盐南新区)的网约车管理,因此在盐城市交通运输局办理的网约车许可,应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进行经营,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因此在大市区以外各县(市)以及大丰区开展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