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市在1996年已发布过《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为什么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呢?
答:近年来,城市道路规模日益扩大,道路功能重要性日益凸显,1996年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996年《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道路管理的需求,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为城市道路管理提供支撑。另外,1996年《办法》属于政府文件,本次制定的《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属于政府规章,弥补了本市在城市道路管理立法的空白。
对比1996年《办法》,《办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调整:一是明确道路交安设施的建设要求;二是推广使用综合性能较好的窨井盖;三是加强桥梁设施保护;四是强化道路应急抢险要求;五是取消道路禁挖期规定。
2.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小区根据规划需要在城市道路上开设出入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答:在城市道路上开设出入口属于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如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正式出入口,应持相应的规划文件,如开设临时出入口则应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市民可以将有关文件提交到城市道路属地的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按照流程办理道路挖掘审批。
3.问:《办法》对依附于城市道路上的井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以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通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鼓励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井盖使用防盗、防噪、防沉降等综合性能较好的材料。
4.问:城市道路范围内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5.问:《办法》对无障碍设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用途,不得非法占用、损毁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得非法占用、损毁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