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

 

为加快中国(盐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拓展外贸新动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盐城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江苏省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在中国(盐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试区综服平台”)上注册且当年形成一定跨境电商实绩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力推广江苏“市采通”平台,创新运营模式,推进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发展,叠加政策优势,助力更多跨境电商中小微企业合规高效出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跨境电商服务商发展。鼓励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年跨境电商实绩达到一定规模,服务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服务商,按当年新入驻且有一定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数量,每服务1家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建设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获得产品外观、发明等专利授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品牌推广。支持盐城本地跨境电商企业品牌化发展,对认定为国家和省级跨境电商品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品牌推广,对参加当年度盐城市贸促计划内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最高按展位费的70%给予资金扶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五)完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以综试区综服平台为核心,加快建设盐城跨境电商服务“单一窗口”。统筹规划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在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关、税、汇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一体化服务。加大综试区综服平台建设扶持力度,结合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给予专项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分行、市税务局、盐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线下产业园区平台。支持招引市场占有率高的境内外跨境电商平台、综合供应链、第三方服务商企业,在盐城注册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运营中心、创新中心和分拨中心,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支持各地区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重点,推动具备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产业园区建设,实现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发展。对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和省级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且达到一定跨境电商实绩的,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和300万元的建设资金扶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生态建设

(七)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鼓励企业在欧美、RCEP成员国等主销市场和“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布局服务功能完善的公共海外仓,积极支持、指导企业申报省级公共海外仓,对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省级公共海外仓,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按照实际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应用仓储物流服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应用保税仓储服务,对企业实际租赁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发挥韩日“全货机”空运和国际近海集装箱航线、“沪盐专线”等海运优势,支持加密开行海铁联运定班班列,整合海外仓及本地物流服务链条,建立全流程物流服务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企业开展融资。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出口信用、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创新型信贷产品,提高企业融资额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监管总局盐城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允许跨境电商企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允许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分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跨境电商集聚发展

(十一)支持线上线下联动发展。支持我市跨境电商线上线下联动发展,对市内设立的线下O2O跨境电商保税体验店、展示中心,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不超过年实际租赁费用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开展跨境电商直播带货业务,对投资打造直播并形成跨境电商业绩的企业给予直播建设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内相关保税区域开展进口商品直播活动的,免费提供直播场地和临时商品仓储用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盐城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产业带+跨境电商”融合发展。聚焦新能源、汽车零配件、轻工纺织、机械设备等优势产业集群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搭建合作平台,加大与跨境电商重点平台、服务商的对接,打造产业带发展标杆企业,推动传统制造企业“出海”。支持有条件的各地区打造地方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与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合作设立跨境电商企业“线上专区”,探索“一区一品”发展模式,带动更多特色优势产品出口。〔市商务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和宣传推广

(十三)支持引进和培养跨境电商人才。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专项培训和举办创业创新技能大赛,加强人才储备,推动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深化校企合作,支持在盐高职院校和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多层次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合作,支持在盐高职院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课程。(市教育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宣传推广。支持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媒体、协会、研究机构在我市举办商务会议、峰会论坛、展会及宣传推介等活动。(综合试验区推进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附则

(十五)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且纳入本地跨境电商统计监测体系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

(十六)实施时间和办法。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鼓励各地区参照本政策出台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本政策意见相关支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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